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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播烟草广告 请警惕新媒体

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日期: 2013年6月4日 09:33 

  摘要:5月31日,世界无烟日,今年的主题是“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口号是“全民参与,携手共创无烟环境”。倡导无烟环境,良好的社会氛围必不少,禁播烟草广告更是关键,那么江门烟草广告禁播情况如何?

禁播烟草广告 请警惕新媒体

  传统媒体不见烟草广告

  《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5月29、30日晚8点到10点,笔者分别收看了江门××频道,该台没有香烟广告、促销,也没有烟草公司赞助的节目。在纸媒方面,笔者查阅了最近江门本地主要报刊,也没有发现香烟广告。广告买卖网,广告行业最大的门户网站。

  不过有市民表示,现在电视剧中有很多香烟镜头,很多大牌明星在电影屏幕上频繁地抽烟,某种程度上起着鼓励未成年人抽烟的作用。了解更多广告新闻,请关注广告买卖网。

  笔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日常生活中还是出现不少“隐”起来的烟草广告。天河中路一家烟草专卖店的LED牌,除了上面标有某些品种香烟的价格之外,还打出了“××香烟 推广价××元”等字眼。这算不算是广告?南方日报法援在线特约律师李英姿分析,从法律意义上说,我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通俗地讲,广告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这段文字通过LED显示屏这种媒介直接向公众传递香烟价格的信息,符合法律意义上所说的"广告"。”

  烟草广告转战新媒体

  虽然传统媒体不见烟草广告身影,但是新媒体(微博、微信、微电影、论坛等等)却成了烟草广告的新战地,烟草企业通过赞助文体活动、组织户外活动、有奖问答等形式推广企业文化。

  笔者选取了几个品牌比较大的香烟以及其烟草公司在网上作了一番搜索,发现与在传统媒体沉寂相比,烟草广告新媒体却活跃很多。例如某集团就成立了一个会员俱乐部,网友注册后可在线参与各种有奖活动,在线玩应用、玩游戏、进行社交活动,通过这种方式来聚集人气,使得该牌子的知名度也大大增加。

  又如一个比较著名的烟草牌子开辟了官方活动网站与网友互动,在其官方网站上,开辟了活动专区,推出了微电影。这部微电影出现了约10次香烟的镜头,抽着烟想主意、聊天、买烟等镜头也不断出现。

  广告法应增新媒体广告禁区

  目前,我国《广告法》对于烟草广告的限制及处罚规定就只有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以及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李英姿分析,条文上所指的媒体传播方式只有五种,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但在现代人的生活中,网络、手机、电脑等产品的广泛应用,也催生了形形色色的各种传播媒介。其实微电影、公益广告等形式也是一种传播信息的媒介,就拿微电影来举个例子,虽然微电影是新生事物,但是它要展示出来还是要通过一定的平台才行,可以说微电影也是电影的一种,只不过它的时间会相对缩短很多,尽管如此,也不能改变它是传播信息的媒介的性质。“从这方面来讲,《广告法》的确是滞后了,建议不仅仅是只修改有关香烟广告的内容,对整个广告法的内容也应该与时俱进地进行全面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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