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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广播影视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日期: 2013年7月11日 10:58 

  近日,西藏自治区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将针对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杨慧介绍,全国开始推广的升级版“1+6”,就是在现行上海、北京等9省市对交通运输业和六类现代服务业试点的基础上,又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也纳入试点范围。

  “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包括在我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这些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的应税服务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签证咨询等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截至目前,我区应纳入“营改增”范围的纳税人2679户,其中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即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的有97户。“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应税服务税率为:提供有形资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资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的征收率为3%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杨慧表示,升级版“1+6”的实施,不但可通过减轻税赋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同时还能对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有所帮助。更多新闻请继续关注广告买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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