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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局:“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非新规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日期: 2013年7月18日 15:32 

  据相关媒体报道,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其中“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一项在网络上引发热议。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局长张宏森17日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这项规定其实自2006年就已实施,此次是重新明确。更多广告新闻资讯请登录广告买卖网。

电影局:“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非新规

  根据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管理规定指出,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广电总局或相应的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应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情况抄报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将定期在相关媒体公布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情况。

  而此前,我国实行的是电影剧本(梗概)立项——而非备案——制度。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指出,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报广电总局立项。

  此外,根据2006年的管理规定,“非一般题材”电影指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中外合作摄制影片;拍摄这些影片,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广电总局2010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电影全面实行“一备二审制”的公告》重申,省级广电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电影制片单位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工作,并及时向广电总局上报备案情况;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影片和中外合作影片,由省级广电部门审核电影剧本后,按相关管理规定报广电总局进行立项审批。更多广告新闻资讯请登录广告买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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