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京报》 发布日期: 2010年5月28日 09:33 |
新京报社于2008年将“浙江在线”网站诉至杭州中院,因该网站在2003年底至2007年7月间,未经授权非法转载原告作品7706篇。原告要求该网站支付稿酬、赔偿损失200万元。随后,原告被要求将7000余篇作品单独立案而予以拒绝。今年5月,杭州中院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律师认为,杭州中院的分案要求不合情理。按规定,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如今法院审理此案用了近21个月。
目前新京报社已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
“一个侵权案被分拆成7706件,意味着要提交7706份起诉书和证据材料,”《新京报》的代理律师刘家辉说,那就要开着卡车去杭州中院立案”,仅诉讼费就需要385300元,且法院将花费近10年时间才能审理完毕。
2008年,新京报社向杭州中院提请诉讼,“浙江在线”网站未经授权转载《新京报》作品7706篇。
今年5月,杭州中院作出裁定:因为原告不同意将7706篇作品分开立案,所以驳回起诉。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2009年全国法院总共才新收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3.0626万件;而去年浙江全省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只有2838件。
“1”为何被拆成“7706”?
今年1月18日,新京报社接到杭州中院通知,通知要求“本案应予以分案审理,即涉案的7706篇文章应当按每篇文章一个案件分案起诉或以相同的作者写作的文章为一个案件分案起诉。”
同为本案原告代理律师班磊解释了这一分案给原告带来的影响:这不仅仅是提供7706份起诉书和证明材料。
按杭州中院要求,每个起诉书要准备五份,还要附一份公证书,一个光盘,报社证明等等这些材料。班磊说,仅一个案子的材料起码要几十页,“这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
班磊估计,若要审理这7000多件案子,也会耗费杭州中院知识产权庭十年、八年的时间。
原告代理律师刘家辉说,分案也会大量增加原告的诉讼费。一个案子的诉讼费是50元。7706个案子光诉讼费就需要385300元。
随后,新京报社于2月4日,明确答复杭州中院不同意分开立案、分开审理;并向浙江省高院、杭州中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出投诉函,认为“杭州中院此时提出分开立案、分开审理没有法律依据。”
今年5月,新京报社收到杭州中院的裁定书,裁定认为,因原告拒绝分开立案,所以驳回起诉。
裁定解释了分案的理由,“本案涉及作品7000余篇,作者500余人,是基于不同的争议事实向被告提出诉讼请求,形成多个诉讼标的,构成多个独立的诉讼,不宜合并审理。”
原告代理律师刘家辉认为,被告所侵犯的是新京报这一单一主体,转载7000多篇文章也是一个连续性的侵权行为,所以不应分开立案。
“这是一个程序问题。在操作中,可以分开审理也可以合并审理。”同样是法官的朝阳法院研究室法官胡昌明表示,要将7706篇稿子分开立案确实不合情理,对起诉方来说会构成一个很大的诉讼量,对受理的法院也会构成一种负担。
“侵权”证据有5米高
接到这个裁定后,刘家辉说,之前近两年的诉讼准备工作都被浪费了。
从2007年7月,新京报社发现浙江在线未经授权转载报社稿件,报社法务人员王丽俐就开始追查这个案子,全程参加证据准备等工作。
“这是一个庞大的工程”。王丽俐说,当时一度因为工作量太大,找不到公证处来做。而之前很少有这样的案例,在取证方面,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外人难以想像。
进行证据保全时,王丽俐通过百度高级搜索到浙江在线涉嫌侵权的网页有8039个。但搜索引擎只能提供前1000个网页的下载。王丽俐又按作品中采编人员的信息,再次搜索,下载获取了所有作品。
王丽俐说,随后的比对工作更是烦琐。 从2007年8月开始,新京报4名工作人员用了4个月的时间将公证后的每篇涉嫌侵权文章与《新京报》上的原作进行对比。
“用了多少字,字数是否有差异,是否转载了图片,转载的时间是否有差异。”王丽俐说,这些都要一篇一篇来比对。
最终确定2003年12月至2007年7月间浙江在线网站非法使用新京报社原创作品共7706篇,总字数为9084772,图片总量2478幅。
刘家辉说,然后每篇被转载的文章后面都要配有一个记者合同,一个公正网页和一个报纸原件,最终形成一个庞大的证据系统。
王丽俐记得,最终将所有证据资料交给北京一中院时,摞起来有5米高,报社用了两辆车,五个工作人员才将证据运到法院。
2007年下半年,新京报社首先在北京市一中院起诉浙江在线网站。因涉及诉讼管辖权的归属,案件随后被移送至杭州中院。
20余个月超期审理
刘家辉表示,新京报起初并未想以法律诉讼维权,而是多次致电致律师函,要求对方正式签署转载协议后再转载作品,但对方置之不理。
据了解,起诉后,新京报在主管单位的协调下,曾希望与对方庭外和解并规范网络转载。浙江在线也曾答应签署和解协议,但签署前忽然反悔,并继续非法转载新京报原创作品。
案子在移交杭州中院后,便进入了长达20个月另28天的审理期。刘家辉说,诉讼法明确规定,审理期限应为6个月。
原告代理律师班磊认为,杭州中院第一次庭前证据交换就“很不正常”。2008年7月杭州中院既已收到案卷,4个月后的11月5日,中院才组织证据交换。
在庭前证据交换中,法庭要求20天后双方出具书面质证意见。浙江在线表示文章太多,需要准备时间。
2009年的3月23日,法院要求浙江在线将核对的证据发表意见,但浙江在线表示内容太多,在有限的时间内无法一一核实。法官同意浙江在线庭后提交书面质证。时间又往后推了。
这样总共进行了三次庭前证据交换。
“这在一般的案件里也是很少见的。”班磊说,在交换证据的过程中,也遇到种种麻烦。有一次,双方之前已约定不需要再出示劳动合同的原件。而到交换证据时,对方反悔了。班磊便再回到北京的报社,取劳动合同原件。
“我们在外地,每次来回都会折腾一次。”班磊说。
2009年5月———距离杭州中院受理此案已过了10个月,班磊多次向法官询问进展,得不到明确答复。
这期间,法官也在不停轮换。有的是出去挂职,有的是休产假。 2009年8月份,当时的法官王玲告诉班磊,裁决结果快要出来了。由于工作量大,该法官还表示将会对前50篇出一个裁决。后来班磊再去催,得知法官又换了。
班磊说,这案子共经历了五次庭前、庭上证据交换,数次书面质证意见往来,先后经历了4个法官,期间法院多次说“即将出裁决结果”。
“分案”属地方保护?
如今,在新闻转载侵权如此普遍的情况下,媒体、网站之间抄来抄去,几乎成了行业的“潜规则”。但是刘家辉说,她没想到这类维权会进行得如此艰难。
李东涛很早就注意到这个问题。他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
李东涛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如果将所有的证明责任都让原告(报社)承担,那么这个诉讼对于原告而言将毫无胜诉的希望,而且诉讼将难以进行。因为被告(网站)可以随时、随意地提出异议和主张,使原告穷于应付,最后造成没有证据,没有权利的结局。
与举证需要耗费极大的精力相比,网络侵权诉讼案件赔偿款则显得很低。
中国文字著作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表示,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往往参照国家版权局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按原创文字作品稿酬上限100元千字来确定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法和最高检2007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处被告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金。张洪波表示,对于赔偿标准,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张洪波看来,目前国家关于网络侵权的赔偿标准其实很低,法院即使完全支持新京报200万元的诉讼请求,也远低于被告的得益。
新京报有关负责人说,现在维权面对的不仅仅是单个侵权对象,而是一种困境:被侵权者的高投入低回报和侵权者的零成本“维权者吃力不讨好”。
刘家辉表示,纸媒的维权成本实在太大,除了获取赔偿低,还会遭遇地方保护主义。她认为,杭州中院先是拖期审理,如今又作出这样的裁定,对于杭州地方上的被告而言,法院的地方保护倾向太过明显。
上诉浙江省高院
刘家辉说,代理整个案子的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受着身心的煎熬,而最终得到的非惩罚性的判决,并不能得到应有的报酬。
“正由于法律对侵权网站的处罚过轻,便直接导致侵权现象的泛滥。”张洪波说。
中国版权中心法律部副主任孙洁说,现实中,纸媒起诉网站转载的案例并不多。这和维权成本高有关系。
她说对于传统媒体来讲,与网站发生诉讼带来的收益远远小于其他方面。很多传统媒体出于怕麻烦的考虑,不愿意进行诉讼。
孙洁认为,这个局面终究要改变,网站如果总是以侵权的姿态出现,也不利于自己的形象。
目前新京报社已上诉至浙江省高院,刘家辉说,她还是相信,“法律是最好的维权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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