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或组织付出了劳动,就对其劳动成果享有权利。将别人劳动成果占为己有,将扼杀所有人创造的动力。纸媒向网站维权,就是维护劳动成果和原创精神。 新京报社认为浙江在线网站自2003年至2007年间非法转载其7706篇文章,侵犯其著作权,将该网站起诉至杭州中院。但杭州中院要求《新京报》对7706篇文章,每篇独立起诉,新京报社表示不同意,于是杭州中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杭州中院的裁定,7706篇被转载文章每篇独立起诉,会有什么后果呢?杭州中院要开审7706个知识产权案件。而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2009年全国法院总共才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3.0626万件;去年,浙江全省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也只有2838件。如果真这样诉讼,那就是在浪费司法资源,就是法院在有意制造滥讼。 本案中,虽然涉案作品的作者有500多个,但文章的著作权人只有一个,即新京报社,因为这些报道、图片等都是记者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属于新京报社。所以本案只有一个原告,一个被告,一种纠纷———网站转载了《新京报》的作品,理应合并审理。杭州中院居然把一个诉讼,拆成7706个,着实颠覆了诉讼法常识。难怪最高法的知识产权庭原庭长蒋志培要说:“司法机关不该犯这样的常识性错误。” 请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具有指导性质的案例,即美国二十一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起诉北京文化音像出版社音像大世界案,后者侵权复制前者拥有著作权的三部电影。当时的北京一中院没有说:这三部电影的导演、演员都不一样,所以是“基于不同的争议事实向被告提出诉讼请求”,“构成多个独立的诉”,更没有要求福克斯公司打三场官司。且此案例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是杭州中院至今依然分不清一个“诉”是什么意思,还是出于其他的考量?恐怕不言自明。 纸媒维权之难,难在法律意识上,而不是法律制度上。国家法律并非没有保护传统媒体作品的著作权,而是很多网络媒体利用种种似是而非的概念,如“新闻没有著作权”、“合理使用”等,刻意逃避转载他人作品盈利后应尽的责任———注明出处、支付报酬。要知道,虽然《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没有著作权,但“时事新闻”被严格限定于“单纯事实消息”。而目前,绝大部分“新闻报道”凝结了记者、编辑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当然应受法律保护。 从自然法的角度看,一个人或组织付出了劳动,就对其劳动成果享有权利。将别人劳动成果占为己有,将扼杀所有人创造的动力。纸媒向网站维权,就是维护劳动成果和原创精神。而目前的现实是,一些传统媒体主办的网站,其知识产权意识较薄弱,缺乏市场经济意识,没认识到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些网站并没有深刻认识到,如果没有起码的知识产权意识,继续侵权纸媒,吃亏的就不只是纸媒,互联网企业也同样走不远。 固然,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但正因如此,才更应建立这样的共识:随着中国的“大国崛起”,对知识产权日益严格的保护和尊重是必然的,甚至就是“大国崛起”的前提。事实上,之前,新京报社与TOM网站有过同样的诉讼,结果是网站向纸媒支付了版权费用。而如今,杭州中院的裁决会让更多被侵权者灰心,这显然有悖于法治精神。毕竟,法院应该是打击盗版、侵权的防线,而非侵权者和地方利益的保护伞。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