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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CCCR已研发“眼动追踪广告效果核心指标AI值”

来源:营销智库  发布日期: 2013年9月8日 16:19 

  2013,“眼睛”很忙!

  当大多数人还在怀着体验谷歌眼镜的希冀,当人们还未从体验三星Galaxy S4的神奇眼动控制功能中缓过神来,外国科技媒体The Verge近日又爆出谷歌获得了一项新的眼动追踪相关专利——“pay-per-gaze advertising”(按照注视次数付费的广告),主要是通过类似于谷歌眼镜的眼动传感器,探测人们注视广告的时间,以此为依据向广告主收取广告费。而同样在2013年,中国消费者认知研究中心(CCCR)研发出了测量广告认知的工具——“关注及兴趣指数AI值”(专利号:201310049143.7),中国广告研究首次以世界先锋的技术,在广告创意(传统与数字)认知效果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模型与工具。

  中国消费者认知研究中心(CCCR)在2008年就引进了眼动仪,可以说是国内第一批“吃螃蟹的人”。经过多年来对各种媒介形式广告创意效果的研究积累,研发出了测量广告视觉认知价值的关键指标——“关注及兴趣指数AI值”, “A”和“I”分别代表“注意”(Attention)和“兴趣”(Interest),广告认知的AI值高则意味受众对广告认知效率高,相反则低。

  CCCR同时启动了中国市场第一个对广告创意效果精准评估的实时服务平台——ideatest.cn。这个平台通过国际一流技术,实时追踪消费者眼动轨迹,并运用自主研发的创意效果研究体系,为广告主提供客观、精准、方便、快速的广告效果检验服务。

  请注意:眼睛已不只是“单向接收”,而是“双向收费”。

  三星Galaxy S4、谷歌眼镜的发展意味着“眼睛开关!”眼睛等于鼠标。

  谷歌眼镜“pay-per-gaze advertising”意味着“眼睛结算!“眼睛等于媒介效果收费工具。

  CCCR“ideatest(创意检验)”意味着“眼睛先知”!眼睛等于创意效果预测工具。

  可以想像的是,未来,人的眼睛会更忙!

  注: AI 的定义源自1898年美国广告学家E.S.刘易斯提出的AIDMA法则和2005年日本电通集团提出的AISAS法则。两大法则分析了广告作用于消费者所经历的心理历程(即认知过程),两大法则产生自不同的时代,但都不约而同的定义受众认知广告的第一步是“引起消费者注意”和“使消费者产生兴趣”,这就是广告创意发生市场作用的首要因素,也是衡量有市场实效创意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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