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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经公示的电视剧目需在2年内拍摄完成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日期: 2013年10月11日 10:45 

  来自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最新消息称:经过广泛调研和反复论证,广电总局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制定了《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此前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工作依照的是2006年4月发布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记者比照了《办法》和《暂行办法》,发现《办法》增加了很多内容,例如《办法》规定,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央电视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管理办法,并依法具体实施。

  在可以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制作机构需要具备的条件方面,《办法》较《暂行办法》新增2个条件,即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或其它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可以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对1个条件进行了修改,将《暂行办法》中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修改为“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此举扩大了可拍摄电视剧的机构的范围。

  在拍摄制作备案特殊题材方面,《暂行办法》规定,拍摄制作备案前须征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办法》则调整为“申报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前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暂行办法》规定,电视剧剧目经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后,应当开机拍摄制作。广电总局如在自电视剧剧目公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后接到该电视剧未开机拍摄制作的举报,将对该电视剧的拍摄制作情况进行调查,该剧的申报机构须提供足以证明其开机的拍摄素材等材料,如不能出示相关开拍证据,一经查实,备案公示作废,同时取消申报机构对该剧的制作资质,并在网站上公布;《办法》则规定已公示的电视剧目,须自公示之日起两年之内制作完成。确因特殊原因超出有效期的,申报机构须向所在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交延期申请,中直单位制作机构须向总局提交延期申请。

  据悉,《暂行办法》取消了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延续了该制度。此外,《办法》延续了《暂行办法》的“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实行月报制”的制度。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的推出,有助于推动我国电视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更多新闻请继续关注广告买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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