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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代言 须承担责任的不仅仅是明星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日期: 2013年11月1日 09:47 

  摘要:新消费者保护法对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责任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细,商品的实际经营者、广告公司、设计制作团队、发布媒体、代言者,将来都要承担连带责任。继续关注广告买卖网,了解更多广告新闻精彩内容。

明星

  新消法首次把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副局长黄建华说,商品的实际经营者、广告公司、设计制作团队、发布媒体、代言者,将来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尤其是眼下盛行的“明星代言”广告,今后风险会不小。

  那么,名人明星一旦代言虚假广告,究竟承担多大责任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处长石宏表示,所谓“连带责任”是不分主次的,如果消费者因假广告受损害,可以要求代言人赔,也可以向经营者、发布者索赔,取决于消费者自己的选择,也可以两个都告。

  一些消费者逛商场、超市时,会被保安怀疑偷拿东西而要求搜身。新消法在惩罚性赔偿中特别提到,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害人身自由等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进先对此表示,这些侵权行为必须是造成了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带来了严重精神痛苦,并产生明显的后果,才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遭受一般的精神损害,即使得不到赔偿,法院也可判令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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