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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庆状告网站登文损坏其形象索赔80万元

来源:网络  发布日期: 2013年11月20日 15:43 

  某网站借刘晓庆做宣传的文章系捏造虚假事实,刘晓庆状告该网站对自己造成精神损害,要求索赔80万元,但开庭日双方并未到场,继续关注广告买卖网,了解更多广告新闻精彩内容。

刘晓庆

  昨日上午9时,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刘晓庆状告某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刊登有损自己的文章从而获取经济利益,索赔80万元一案。当天刘晓庆本人未能出庭,而被告网络公司也未到庭。随后,法官宣布,此案将缺席审理。

  原告刘晓庆诉称,网站上刊登了“刘晓庆60岁演激情戏称姐还嫩”以及包括“刘晓庆爱嫩男”、“巨乳销魂”等贬损性词语的文章。该网站文章捏造了大量虚假事实,败坏了她的名誉和形象,侵犯了她的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对其造成了精神伤害,并因其名人效应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要求该网络公司删除相关文章、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20万元、经济损失60万余元等。

  刘晓庆代理人介绍,刘晓庆的代言费是300万元,然而对方网站利用刘晓庆做宣传未支付任何费用,也未进行沟通。

  “今天被告没来,也可能知道错了。”原告律师称,庭前曾与被告沟通,对方曾明确表示没有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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