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业界广告公关案例互动社交媒体品牌对话数据技术观察   

 

因标识问题 体育总局训练局遭2.4亿天价索赔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日期: 2013年12月2日 17:41 

  在五部委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授权冠以“合作伙伴”、“指定”等标识后,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以下简称“训练局”)仍授权新疆吐鲁番天盛和公司(以下简称“天盛和公司”),使用“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合作伙伴”、“训练局国家运动员指定番茄汁”标识,导致天盛和公司产品被全部下架。为此,天盛和公司状告训练局,索2.4亿天价赔款。继续关注广告买卖网,了解更多广告新闻精彩内容。

标识之争

  禁令下发后仍续约赞助

  天盛和公司起诉称,2011年底,双方达成赞助协议,从2012年4月1日起三年合同期内,天盛和每年向训练局提供其生产的“赤饮”番茄汁饮料及百万元人民币赞助金。训练局向天盛和公司授权为“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合作伙伴”;授予该公司生产的“赤饮”番茄汁饮料为“训练局国家队运动员指定番茄汁”等标识,用于商业销售。

  双方进入第二年合同期后,今年3月18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财政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发文,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授权制售冠以“合作伙伴”、“指定”等标识。

  “训练局明知有文件,但依然于今年6月授权我们公司使用 "合作伙伴"的标识。”天盛和公司副总李威说。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中,训练局于5月收取新一年的赞助费100万元,并于6月出具收据以及2013年度的相关授权证书。

  冠名产品被勒令下架

  变故出现在6月25日。训练局发函告知原告公司该五部委的文件,要求其调整授权称号。李威说,因事隔三个月,公司一直在生产带“合作伙伴”标识的饮料,得知此消息后,也两次发函训练局,询问称号截止使用时间。

  材料显示,7月11日训练局再次发文原告公司称,“多次就授权称号问题咨询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该司建议,企业已印制包装在市场中消耗完毕后即停止使用原有称号。在此期间出现地方工商局查处等问题,训练局将全力配合、积极协助与地方工商局协调沟通。”

  李威称,8月25日,相关产品被吐鲁番市工商局勒令“下架”。“被告至今没给我们沟通协调,工厂也因此停工。”

  原告称训练局“涉欺诈”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五部委文件对应的国家单位、赞助协议的甲方,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及时通告原告。而被告从3月18日发文拖延到6月25日才告知原告,明显有重大过失;且在拖延期内仍隐瞒五部委文件,依原协议签约并索要赞助款,涉嫌故意欺诈。为此索赔原告产品包装及原辅材料损失、赞助款、诉讼费等2.4亿元。

  记者昨日获悉,目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已受理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昨天,记者致电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局长徐利,其表示相关案件已进入到法律的程序,有什么事情可以找律师。“目前的情况,案情的各个方面我不方便说。”

  为何下发相关文件?

  为何五部委要联合下发“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意图是什么?对此,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副主任王才亮表示,文件规范了市场行为,也剔除了滋生腐败的土壤。

  “行政机关是不能够合作经商的,(和企业成为 "合作伙伴")易滋生腐败,五部委发现了这个问题。”王才亮说,1989年之后,国家禁止行政机关经商,禁止军队经商,包括宪法到行政法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应依法行政,由国家财政拨款。

  但是,由于少部分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强,出现类似于授权“合作”这种事情,让企业的赞助变成了行政机关的经费,通过这种方式私设“小金库”。因此,五部委下发此文件,就是禁止行政机关以这种方式牟利,剔除易滋生腐败的土壤。

  专家解读

  违规签约谁之责任?

  本案中,王才亮认为,训练局和该企业从开始定合同到从新制定合同本来就是错误的,是违法的。训练局属于国家机关,行政管理经费是国家包干的。本案的原被告双方都有过错,训练局承担主要责任。“没有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意识,是这个问题发生的主要关键。”

  “从企业来讲,胜诉是肯定的,赔多少值得争论。”王才亮认为,国家部委发文后训练局应该按照规定纠正之前的错误。但还继续签约,显然是一种“顶风作案”。此行为给企业造成了损失,判决应终止合同履行,赔偿企业包装费。

  他表示,根据“法不涉及以往”的原则,从减少损失的角度,该原告企业应当同勒令其“下架”的工商执法机关努力沟通,允许他卖完涉案产品。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上一篇信息 下一篇信息
信息分类查询:  业界广告公关案例互动社交媒体品牌对话数据技术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