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昨天发布人民币收藏品广告的审查要求,明确商业广告中不得使用人民币图案。而销售非人民币货币收藏品的,广告中不得宣称“等面值兑换”或者“等额兑换”。继续关注广告买卖网,了解更多广告新闻精彩内容。 根据规定,发布经销流通人民币(即第四、第五套人民币及纪念币)收藏品广告的广告主必须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发布经销含有流通人民币的纪念册等装帧人民币商品广告的广告主,还应该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文件(目前只有北京康银阁钱币有限公司一家企业获得过许可)。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代理发布人民币收藏品广告,应当查验广告主的相关许可证明,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相应许可证明,或者仅持有上级公司证明或者以委托合作等方式使用其他企业的证明的,均不得代理和发布。 商业广告中不得使用人民币图案。该“图案”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历年来发行的所有版本的人民币图样。使用方式包括使用人民币完整图案和主景图案(放大、缩小或者同样大小)。 收藏品广告中包含有流通人民币或者退出流通人民币商品销售的,也不得在广告中使用人民币图样来展示所销售的人民币商品。此外,销售非人民币货币收藏品的,广告中不得宣称“等面值兑换”或者“等额兑换”。 工商部门表示,将对违法发布人民币收藏品广告的相关主体依法进行处理。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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