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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有责任核实广告内容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日期: 2013年12月12日 10:03 

  相比于广告刊发出后造成的社会影响,未雨绸缪似乎更加的高效,据《关于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电视媒体发布电视购物广告前,应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发布未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的电视购物广告。进一步规范了电视广告市场秩序.继续关注广告买卖网,了解更多广告新闻精彩内容。

电视广告

  商务部、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电视媒体发布电视购物广告前,应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发布未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的电视购物广告。

  七部门决定自今年12月至明年6月在全国集中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严厉打击电视购物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商品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宣传疗效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制播虚假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等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曝光典型案件。

  严格监管电视购物经营行为。严格做好电视购物广告发布企业的资质审查和备案工作。电视媒体在发布电视购物广告前,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发布未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的电视购物广告。强化网络环节监管,加强对互联网经营资格、信息服务内容的审查和网络电视购物广告监测监管,禁止虚假违法的购物广告利用互联网发布。

  加强电视购物频道诚信服务建设。强化购物频道的节目制播环节管理,电视台要严格掌控频道所有权和节目编排、审查、播出权,进一步规范电视购物频道的节目和播出形态;督促购物频道完善服务流程,着力改善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消费者投诉集中环节存在的不足;推动电视购物频道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作和行业自律机制,维护消费者权益。

  加大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力度。充分宣传电视购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曝光虚假电视购物广告和涉案企业,提高公众参与度和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

  建立健全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研究制订相关管理办法、经营规范和行业标准,督促电视购物企业完善“冷静期”退货、保证金、第三方支付等机制。支持消费者协会畅通消费维权渠道,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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