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一些电视台、广播台、以及网络,总有一些广告,在我看来,是不负责的,当前法律条文是不是应该有条文来约束一下? 不良广告的危害,危机到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有关做广告的生产企业等,只有到了一定层次上,国家肯定会做各种处理,然而对于媒体以及广告代言人,处罚力度并不够。广告买卖网,广告行业最大的门户网站。 对于媒体,应该对广告所涉及的产品应该有客观的评估后,才有资格对公众进行广告,否则,其就是在某种程度就是亵渎自己的职责。 对于广告代言人,由于他们是公众人物,利用他们的“明星”效应,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潜在的“不良广告中涉及到的产品等”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所以,当不良广告的目的就是为了借助他们的明星效应,让普通百姓相信这是真的,那么所谓可以放心来买某种产品,这本质上是损害到了普通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立法对媒体、广告代言人进行约束。 这种约束应该体现在经济等手段上,要以比超过他们所得利益的成倍的罚款,才能让他们不敢轻易为不良产品做代言、广告。 有关这一方面的法律,将拭目以待。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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