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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最高将处罚50万元

来源:网络  发布日期: 2013年12月26日 15:05 

  西安市积极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收效,据《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擅设临时户外广告最高将罚3万元,迫于处罚压力,或许户外广告设置会更加的规范,继续关注广告买卖网,了解更多广告新闻精彩内容。

户外广告设置

  据悉,西安市政府确定了20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重点任务,在全市组织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其中全市废品收购站周边环境卫生合格率达到94.2%以上;全市路灯亮灯率98%以上;全市正常运营的消纳场共18座。

  市级承办单位已全部办结代表建设

  在昨日的会议上,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交由市级各承办单位办理的代表建议已全部办结并答复代表,代表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的234件,比较满意的20件,不满意的1件,未签署意见的1件。对办理结果代表不满意和未签署意见的,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沟通当中。西安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闭会后,代表提出建议24件。截至目前,已办结20件,代表表示满意的15件,比较满意的4件,不满意的1件,其他4件正在办理中。

  擅设临时户外广告最高将罚3万元

  记者从西安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关于《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中获悉,户外广告的设置依托于城市公共资源,是政府管理城市的一项应有责任,要结合城市规划布局,明确户外广告的允许设置区域、禁止设置区域、设置形式等内容,从严从紧,加强管理,严格罚则。

  而《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中称,户外广告设置权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和车体广告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审查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请求的机关或个人

  昨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就对《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修订草案对规范性文件的范围进行了修改,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如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办法、通告;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通过的决议、决定、规定;其它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为提高被动审查的工作效率,保证提出审查要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公民的知情权,增加了修订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自接到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请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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