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北京市高院对起诉360恶意篡改百度搜索页面及不正当竞争案二审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原判:360需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连续15日在首页发布道歉声明;百度获赔各项费用共计45万元。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广告买卖网。 百度诉360索赔1015万元 去年3月,百度公司向一中院提起诉讼,称360未经百度允许,就恶意标注百度搜索结果、篡改百度搜索结果页面,并向用户宣传及误导用户安装其浏览器。 另外,360还利用其浏览器捆绑其网址导航站,故意仿冒、混淆搜索结果,劫持百度流量,侵犯百度的商标权并且不正当竞争。 因此百度公司要求360赔偿损失共计1015万元,并在360网站首页及媒体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 一审庭审中,360称其没有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商标权,百度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360安全卫士在百度网站搜索结果页面上,有选择地插入警告标识,以警示用户该搜索结果对应的网站存在风险,以及逐步引导用户通过利用百度搜索引擎服务对其浏览器产品进行推广、其网址导航站劫持流量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对于百度诉360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法院未予支持。 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认定360插标干扰百度运行 对此判决结果,360不服,以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请求北京市高院撤销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360在百度搜索结果网页上插标虽然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其没有证明该行为的必要性。360在未经网络用户主动选择的情况下,通过插标行为改变了百度搜索结果网页的显示结果,干扰了百度搜索服务的正常运行,该行为影响了网络用户对百度搜索服务的正常使用,损害了百度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关注广告买卖网,了解更多精彩新闻资讯。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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