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发展迅速,为规范价格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浙江省价格条例》决定加强对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下价格行为的监管。 继续关注广告买卖网,了解更多广告新闻精彩内容。 经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调研,网络购物和电视购物等购物模式下,消费者权益因价格行为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是经营者提供的价格信息不完整、不准确。 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价格条例》规定,经营者以网络、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的,要对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规格、等级、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明码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标价及时调整。 而且,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两个以上服务项目的,经营者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及其收费标准,供消费者选择。 鉴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涉及配送环节,《浙江省价格条例》指出,经营者要明确标示或者说明商品的运费和配送方式、价款支付形式等信息;给予优惠的,同时明确标示或者说明优惠方式。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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