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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出台《关于促进广告产业发展的意见》

来源:威海日报  发布日期: 2014年1月9日 11:45 

  日前,威海市出台《关于促进广告产业发展的意见》,围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清理收费项目、放宽市场准入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措施与政策,为进一步促进威海市广告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力争2015年全市广告经营额达到6亿元左右,争取在3至5年内发展一批广告创意、策划、制作产业群体,使广告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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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减轻企业负担,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是本次《意见》的一大亮点。

  《意见》提出,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除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15年12月31日前,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经营单位发生的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广告经营单位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符合条件的,不超过企业年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符合条件的,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优惠。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广告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放宽市场准入管理

  放宽市场准入管理,降低准入门槛,支持创办广告企业,是《意见》中的重要内容。

  《意见》规定,凡是来我市投资创办广告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组建广告企业集团,控股子公司数量由5个放宽至3个,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至1000万元,母子公司合计注册资本放宽至2000万元。

  依法允许租用或自用家庭住宅为广告企业住所;房屋开发者或实际所有者出具的能够证明房屋归属合法安全使用的文件、材料,可视为办公场所证明。允许以公司股权出资设立新的公司,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设立广告企业的,其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积极支持广告企业使用冠省行政区划和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可使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允许广告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使用表明其广告产业内容和经营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允许企业在名称中使用“文化传媒”“文化传播”“广告创意制作”“广告传媒”“广告产业”等字词;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广告改制企业在企业名称中可不使用字号;允许广告企业在牌匾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允许连锁广告企业使用总部字号。

  提高广告产业监管效能

  为营造有利于广告产业良性发展的市场秩序,形成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合力,《意见》提出,进一步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加强食品、药品、医疗等重点领域广告监管,建立健全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集中监测制、联合通报制、典型违法广告公告制、信用监管制和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等制度。

  同时,加快建设全市上下联动、标准统一的广告信息监测系统,完善广告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责任制,建立虚假违法广告应急处理机制,提高预防及处置虚假违法广告的能力。

  此外,《意见》还就建立具有广告产业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广告产业公共服务管理体系、在用地政策上对广告产业予以支持和倾斜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增强我市广告企业竞争力,使广告产业成为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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