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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囧途》告《泰囧》侵权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日期: 2014年1月10日 09:56 

  《泰囧》在票房上和泰国旅游业上都取得了不错的受益,而其惹上官司则令人诧异,据悉,电影《人在囧途》出品方武汉华旗影视公司起诉其不正当竞争及侵犯著作权,并要索赔1亿,继续关注广告买卖网,了解更多广告新闻精彩内容。

泰囧

  曾火爆银幕的《泰囧》,近日惹上侵权官司。电影《人在囧途》出品方武汉华旗影视公司起诉《泰囧》制片方及徐峥,称被告故意误导宣传,借《人在囧途》“搭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遂索赔1亿元。该案昨天在市高级法院开庭审理。

  据悉,电影《人在囧途》由华旗影视拍摄,主演是徐峥和王宝强,本来华旗影视要和徐峥继续合作拍摄《人在囧途2》,但徐峥宣布退出,最终和光线传媒合作,拍摄了《泰囧》。2012年12月,《泰囧》公映,票房大卖。

  华旗影视提起诉讼,称《人在囧途》2010年上映后获得了业界的认可和观众的喜爱,成为知名品牌,而《泰囧》在宣传上暗示、明示《泰囧》是《人在囧途》升级版、第二部、续集等,使观众误认为《泰囧》是《人在囧途》原出品人、原班人马打造;《泰囧》在全国各地的宣传、广告中,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称,导致观众严重地混淆、误认;徐峥在接受电视台采访时提到《泰囧》是《人囧》升级版的言论,打击了原告的商誉,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为此将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徐峥告上法庭。华旗公司要求除徐峥外的4被告人承担1亿元的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5被告同时停止侵权。

  庭审中,5名被告一并答辩称,《泰囧》是独立创作的影片,与《人在囧途》不存在任何关系,也不存在原告所说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侵犯《人在囧途》的任何权益。同时,被告律师称电影《人在囧途》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说的知名商品,也不构成法律中所说的特有名称。该律师表示,《人在囧途》名称的初始来自于1985年的新加坡电视剧《人在旅途》,而名称中的“囧”字也是2008年的十大热词,所以并非独创或者惟一。此外,电影行业也不禁止影片片名相同或者相近似,而由于影片上映档期相隔数年,所以不会造成观众误认和混淆。对于构成虚假宣传的指控,被告律师表示,这些说法均不是《泰囧》的官方宣传,是来自媒体的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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