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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也可获十倍赔偿 职业打假例外

来源:齐鲁晚报  发布日期: 2014年1月11日 10:32 

  最高人民法院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既统一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也明确了举证责任。总共18条的司法解释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继续关注广告买卖网,了解更多广告新闻精彩内容。

打假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不给赔

  司法解释规定,“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十倍赔偿,法院将给予支持。但是,职业打假不在规定的范围内。最高法表示,职业打假通常是有组织的、经常性活动,其不具有法定的消费者身份。

  另外,司法解释还对消费者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以及法院支持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赠品侵权商家担责没商量

  消费者购买食品药品有时会得到商家的赠品,一旦赠品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受到伤害发生纠纷后,生产者或销售者会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予支持,但是限定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了,才能主张权利。

  网购平台不作为要“连坐”

  以后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真实信息或明知销售者所卖食品、药品有安全问题而不采取措施的,消费者若主张权利,网络平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担责

  一些商家利用媒体、明星代言人做虚假广告,或者利用虚假广告推销食品、药品,针对这种行为,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明确了虚假食品、药品广告代言人和推销者的责任。

  药品不特殊,买了也能退

  现实生活中,有一些普通甚至不合格食品会贴有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的认证标识,欺诈消费者。这次司法解释规定了食品认证机构的责任:“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去药店买药,经常会看到这样的告示:药品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食品、药品交易中的这类“霸王条款”内容将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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