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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公司副总涉贪污10万元广告宣传款获刑10年

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日期: 2014年2月14日 09:30 

  国际商报(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颜某涉嫌贪污10万元广告宣传款,一审被判10年后提出上诉。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已受理此案。

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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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年37岁的颜某大学文化,自2011年1月起任国际商报(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新农村发展中心主任。一审法院查明,颜某于2011年间,利用担任国际商报(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衡阳市湘江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广告宣传款各5万元冲抵该公司新农村商报两个刊物的专刊款,后将上述款项从相关业务人员手中套取至其个人账户用于投资理财。2012年12月22日,颜某被羁押。

  颜某供述,对涉案公司的宣传稿是她署自己名字刊发的,定稿之后觉得所占版面太大,就和介绍人说不好处理,并告诉对方“这种熟人介绍的业务有出5万的,也有出10万的,你看着办。”最后两家公司分别将5万元打入报社。最终,她将报道做成了免费的专题宣传。

  一审开庭时,颜某否认贪污,称10万元转到她个人账户后,有4.5万元交给了一名同事,5000元作为税款退了,剩下的5万元她也没有据为己有的目的。

  但颜某的同事作证否认收到过4.5万元,其作为税款退掉的5000元,法院认为属于贪污行为既遂后的处分行为,不影响贪污罪的犯罪数额。另外5万元,法院认为,相关稿件为免费发表,颜某所在单位无人知晓衡阳的两家单位已支付宣传费。自钱款进入颜某账户内至案发,长达一年时间里,颜某并没有向单位汇报过此事,且在钱款进入其个人账户后数日,即用于购买个人理财产品,其对该财产实现了占有和处分,已构成贪污罪的既遂。

  一审法院认为,颜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赃款已追缴,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颜某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案件还在市二中院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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