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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网络有偿软文广告将被标识

来源:财新网  发布日期: 2014年2月15日 13:28 

  今后,在博客、微博等社交网络上发布有偿广告将必须作出明确标识,以避免误导消费者。

  2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发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这条规定与网络水军这一职业的工作性质恰好相悖。网络水军,一般指受雇于网络公关公司、为他人发帖回帖造势的网络人员,并以此完成网络营销,从而获取报酬。未来,《办法》的有效实施意味着大量存在于社交网络中的网络水军将浮出水面。

  但是,在《办法》中并未明确相关违规惩罚措施。针对这一点,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认为,这次《办法》的出台是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的一次探索性的尝试。面对新的问题,主要起到规范、鼓励作用,并不是特别成熟,还需要逐步尝试和完善。

  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则认为,《办法》并不是“一本通”,需结合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相关处罚条例来规范未来社交网络广告中可能存在的欺诈、误导行为。

  实际执行方面,国际上已开始探索。如美国的Izea公司是一家提供按文章付费服务的营销公司。该公司提供的服务使企业可以邀请博主为产品或服务撰写宣传文章,并为每一篇文章付费。由于没有添加明确的广告标识,该服务在博客圈里引发了不小的非议。如今,Izea在Twitter上发布的广告通常都会配有“#ad”或“#sponsor”这样的标签。

  阿拉木斯称,这一次《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将网络交易行为纳入法律监管范围内。由于社交网络不是一个单纯的交易平台,还有很多别的功能,并且在管理上又涉及多部门交叉,对社交网络的监管存在一定难度。

  社交网络是一个新的领域,会不断有新的问题出来,对它的规范也需要不断更新,阿拉木斯表示。

  该《办法》将与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起,自3月15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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