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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有偿服务需尽快纳入广告法监管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 2014年3月12日 09:05 

  “有媒体报道说,北京某家电公司冒充知名家电厂商网站,通过搜索引擎竞价排名,使其公司网站在搜索结果中排名居首,严重误导了消费者。”

搜索引擎

  “一些网络诈骗的发生与网络搜索引擎公司有着密切关系,一些‘李鬼’公司通过竞价方式,使自己公司信息处于靠前位置。”

  “据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披露的数据显示,通过对主要商业网站、广告监测发现,一些网站发布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违法率高达90%。”

  “一些搜索引擎服务商为了获取利益,助长了各类假医假药、虚假广告、钓鱼欺诈等违法信息泛滥,严重侵害了公众权益。”《法制日报》记者今天获悉,文艺组29名全国政协委员,由民革天津画院副院长韩必省领衔,向大会提交了一份联名提案,建议尽快将搜索引擎有偿服务纳入广告法监管。

  “由于搜索引擎有偿推广服务还没有被法律明确认定为广告,这使搜索引擎推广一定程度上成为法外之地,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韩必省建议,为避免搜索引擎虚假广告进一步泛滥,必须依法规范网络搜索业务的发展,将其尽快纳入广告法统一监管。

  提案认为,目前对网络广告管理还处于真空阶段。搜索引擎运营商把关不严,使各种非法、虚假广告在网络上抢滩设点。依靠目前的监管体制和技术手段,基层工商机关无法对网络广告进行有效监管,政府监管存在严重缺位。

  “对网络广告的立法也处于空白阶段。”韩必省称,现行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侧重于对传统商业广告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而对于利用网络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形没有涉及。

  提案认为,由于互联网相关法律的缺失,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可依是搜索引擎运营商屡屡打擦边球的重要原因。目前,对于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如何定性定位,理论、实践存在着各种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裁决认为竞价排名是广告,也有裁决认为竞价排名提供的是付费的技术性服务。

  韩必省等委员认为,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理应属于广告范畴接受广告法调整。理由有二:首先竞价排名是一种按效果付费的网络推广方式,符合广告的定义。竞价排名向相关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收费,通过文字链接的形式向搜索引擎的使用者直接推广其商品或服务,可以认定为这就是广告行为。其次,搜索引擎虽然在网民键入搜索内容后才显示搜索结果,与传统广告受众被动接受的传播形式有别,但其毕竟是通过人为干预模式使支付推广费的企业名次靠前,从而达到宣传推广产品和服务的目的。

  韩必省等委员认为,凡在我国开展网络广告的企业都应遵守广告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等各种广告活动应该纳入广告管理的范畴。

  提案建议完善立法,将搜索引擎有偿推广纳入广告法管理。有关部门应加快修改和完善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明确纳入其调整的范围之中。

  韩必省说,目前,拟修改的广告法虽然增加了相关内容,但没有针对网络广告的相关规定,在互联网广告发布等相关操作上、案件认定、取证、处罚上有一定难度。希望尽快出台网络广告管理办法,对互联网中的广告进行明确界定和区分。

  提案认为,应当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在搜索结果展示页面明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和广告推广搜索结果。工商部门应积极介入搜索引擎广告监管,不仅要加大对重点搜索引擎网站、重点行业网站的日常监测力度,更要督促各大搜索引擎服务商切实建立并完善广告审查机制。

  提案最后建议,对搜索引擎虚假违法广告要加大处罚力度,对假医假药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从法律上设置较重的处罚,才能对违法者心理上起到警示、震慑的作用。”提案称,针对提供搜索有偿推广的特点,除按照广告费之外,还可以按点击量等指标对搜索引擎服务商设置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关注广告买卖网,了解更多广告新闻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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