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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广告应戴上“紧箍咒”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发布日期: 2014年3月27日 16:11 

  阳市民杨女士通过电视购物买了一万余元的保健品,随后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以各种理由多次向杨女士推荐多款保健品。服用后,杨女士发现购买的保健品根本不是自己需要的,想要退货却遭遇退货难。随后又有一人自称12315工作人员进行担保,杨女士向消协投诉后发现,此担保人是假冒的。近日,杨女士向大河报记者讲述了她遇到的“糟心事”。(3月25日《大河报》洛阳新闻)

  “原价9999元现在只要998元,只要998就能带回家”,“最后50个,错过再等10年”,“某某保健品,吃了就见效”……有卖手机的,有卖保健品的,有卖黄金和纪念钞的。电视购物撕心裂肺地“叫卖”,加上夸张的动作在电视上反复播放。这些广告通常利用广大群众贪图小便宜的心理,很多人都有受骗的经历。消费者的权益屡屡被侵害,然而在发现受骗之后,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通常还会陷入维权难的尴尬。遇到这种情况,我们消费者是该投诉广告商还是电视台呢?

  国家出台的《广告法》明确规定了广告的发布媒体有对广告进行审查的责任和义务。电视台作为公共媒体,在市场的指引下,很多情况下对《广告法》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选择漠视,在没有对广告产品审核的情况下,就播出广告。造成消费者的权益屡屡受到侵害,如此而言,电视台作为公共媒体,又有什么公信力呢?电视购物是没有原罪的,事实上,在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电视购物都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一个重要渠道,商家通过这种方式,向电视机前的广大消费者源源不断地提供着优质的产品以及配送服务。仅美国有线电视网电视购物一年的销售额就达上百亿美元。更多广告监管内容请访问广告买卖网的广告监管频道。

  对于电视购物,一棒子打死显然是有失偏颇的,整治电视购物乱象关键是要打击虚假广告,同时要为消费者提供维权渠道。作为广告投放者,要守住起码的道德底线,电视购物要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作为广告播放的载体,电视台一定要把好安全关,对投放广告的产品进行严格把关后才能播放广告,守好自己的媒体底线;国家要制定相关法律来规范电视购物广告,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惩罚力度,惩罚对象既要包括虚假广告的投放者,也要包括播放虚假广告的电视台。还要为电视购物的消费者提供维权渠道,畅通电视购物的维权通道,免去消费者的后顾之忧。如此以法律的方式给电视购物戴上“紧箍咒”,电视购物才能真正走上正轨,成为产品销售的一个平台,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省去众多代理和流通环节的“空中超市”,真正为消费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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