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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规范公益广告管理 户外须达20%以上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4年4月13日 11:28 

  记者昨从市委宣传部获悉,近日,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下发《进一步加强全市公益广告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电视、平面媒体每年公益广告不得少于商业广告的3%,广告户外媒介达20%以上,建筑工地应达30%以上,且做到根据要求定期更换。

  哪些地方须发布公益广告?

  《意见》首次对公益广告发布主体进行了界定。

  公益广告发布主体界定为新闻媒体、户外媒介及其他媒介。新闻媒体,包括各级各类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户外媒介,包括户外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市政设施、墙体广告、建筑工程围挡、阅报栏、报亭、公用电话亭、信息服务亭、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器和空中飞行器)、交通站台(路牌)以及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和绘制等形式;其它媒介,包括楼宇视频、网络电视、电梯广告媒介、手机媒介、互联网站(包括门户网、新闻网、商业网及其它社会网站等)、商业报纸杂志、印刷品广告、电影广告等各类宣传媒介。

  公益广告内容有何要求?

  根据《意见》规定,公益广告内容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配合国家、省、市举办的重大节庆、纪念活动以及大型综合性活动而开展的广告形式的公共宣传;中央和省级主管部门指令刊播的公益广告;经应急管理部门认定为临时性、突发性等重大事件,需要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计划外的公益广告等。更多资讯请访问广告买卖网的广告监管。

  《意见》还对公益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进行了详细规定。特别强调不允许出现以下五类情况。文字、图片标注企业名称的面积超过版面1/10;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超过3秒;影视作品显示企业名称的时间超过5秒,面积超过画面1/5;标注、显示企业产品名称、商标标识,以及涉及与企业产品或提供服务有关的内容;其他变相设计、制作商业广告的行为。

  公益广告数量有何要求?

  根据规定,公益广告户外媒介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广告设施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免费安排占广告发布总量(包括时间、时段、广告位等)20%以上的公益广告,建筑工地应达30%以上,且做到根据要求定期更换。

  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且平均每天在19:00-21:00时段每套节目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该时段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发布商业广告的互联网站也要按照商业广告3%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各类广告载体连续15天未发布广告的应发布公益广告,直至发布商业广告为止。广告经营者可以按规定自行发布公益广告,或由相关管理部门推荐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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