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京报》诉浙江在线网站自2003年至2007年间非法转载其7706篇文章一案,杭州中院裁定“应当予以分案审理”,这意味着双方要打7706场官司。近几年,卷入著作权纠纷的纸媒和网站越来越多,而著作权人维权成本高、获赔额度低的尴尬已在此类案件中屡见不鲜。 立案分歧 “7000多次分案审理,我们要打30年官司都打不完,这很荒谬。”《新京报》代理律师刘家辉告诉《华夏时报》,目前《新京报》已向浙江省高院递交了上诉状,请求撤销杭州中院的裁定。 按照杭州中院的裁定,此案需要按照记者名字或单篇文章来立案。刘家辉表示,7000多篇文章都是职务作品,《新京报》拥有著作权,应当是以一案来立案审理。该报在2006年与TOM网站的著作权纠纷中,就是所有涉案文章判定为同一法律事实,以一案来立案的。 《新京报》所强调的“职务作品”成为立案的关键。 对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主任孙洁对本报表示,由于记者、编辑与所在媒体是职务关系,其著作权的归属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记者、编辑在职期间发表的作品归单位所有,个人只有署名权,而著作权归所在媒体,这种情况往往是报社与个人签署了相关的约定。另一种则是著作权归个人所有,所在媒体只在某段期限内拥有优先使用权。这意味着,纸媒对新闻作品并不一定享有著作权。某法律专家称,如果此时发生网络转载行为,报社仅仅以该作品普通使用者的身份起诉网站侵犯著作权,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孙洁也表示:“尽管相关法律规定非常清楚明确,而且新闻会及时刊登在纸媒上,举证难度不大,但著作权人的确容易被纸媒忽视,导致诉讼难度增加。” 近几年,由于转载而卷入著作权纷争的纸媒和网站越来越多,呈逐年快速上升的势头。但事实上,搭上时间、精力的纸媒往往难达到诉讼预期。据悉,《21世纪经济报道》状告世界经理人网站、中国经济时报社状告中国能源网等类似案件中,原告最终获得的赔偿是其索赔额度的30%左右。 此次《新京报》提出了2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额。刘家辉表示,该索赔额并非超额,而是向法官提交了与其合作网站的转载协议,根据《新京报》每年转载所得的实际情况,即根据年度50万元转载费而提出的2003年至2007年间的总赔偿额。 由谁买单 记者了解到,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界定网络转载是否合法,也是此类官司的难点之一。 对此,孙洁表示,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权之一,并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有明确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事先征得许可并付费是网络合法使用纸媒内容的两个必需前提。 而在孙洁工作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新闻作品可像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等一样,进行著作权的登记。该中心直属新闻出版总署。 但付费使用新闻的实际情况并不乐观。据相关统计,在全国近万家报刊中,转载摘编已发表文章而主动付酬的还不足1/10,网站付酬的更是屈指可数。 不少媒体期待在法律的硬碰硬之外,借助仲裁、调解或是相关协会、政府的帮助来保障权益。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于纸媒与网络侵权纠纷的专门调解机构正在筹备中。而现有的民事调解制度在纸媒与网络侵权纠纷中运用得并不多,这需要在双方同意、对调解期望相对一致的前提下才可实现。”孙洁表示。 由于涉及到媒体的利益,寻求双方的平衡点并不易,而这番博弈早在2005年就已开始升级。 2005年被业界称为是“都市报的冬天”,原因之一是网站吸走了不少广告客户。也是在这一年,网站广告营收首次超越纸媒。 随即,由全国20多位都市报老总共同发布的《南京宣言》,开启了传统媒体对商业门户网站提高议价能力的斗争。随后几年,纸媒与网络形成了竞争共生、此消彼长又互相借力的格局,而巨额的采编成本始终是由纸媒在买单。 目前业内较为通行的做法是,纸媒和网络媒体之间基于各自的特点和需求,采用信息共享、资源互换甚至广告分成等方式进行合作。专家表示,这样的结盟是目前较为省时省力且双赢的解决办法,因为在缺乏媒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现有环境下,面对数量庞大的网络媒体,纸媒一对一的个体诉讼难以长久、根本地解决问题。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