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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网店实名制不是“杯具”

来源:《羊城晚报》  发布日期: 2010年6月5日 09:10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出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个人网店须实名制,网店店主需要登记实名,标记实名。办法将从7月1日起执行,这标志着酝酿已久的网店实名制开始上路。



  任何经济活动采用实名制都无可厚非。无论是办理传统的工商登记,还是单纯网上的登记认证,区别只在于形式的不同。其出发点都是要明确主体资格的问题。网店实名制,只是让网店脱掉隐身的“马甲”,使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主体,增加交易的透明性。而在网络交易从居于非主流日益跻身于主流交易方式的背景下,对其加强监管可谓势在必行。

  随着网购规模的飞速增长,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特性而引发的纠纷问题也日益凸显。然而,由于网站不在工商局管辖范围,网购纠纷发生时,工商部门往往很难介入监管,责任只能落在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身上。但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既非工商又非公安监管下的特殊身份,使其监管力度非常有限。这种情况下,进一步加大对网店的监管正合其时。

  从现实来看,对于国内主流的网络交易平台来说,实名制也算不得新鲜东西:在占到网购七成份额的淘宝网,卖家开店早就需要核实真实身份信息。腾讯旗下的拍拍网,也有同样规定。所以,网店的实名制不同于其他的实名制,更没有必要将其妖魔化。

  需要明确的,倒是网店实名制的一些细节问题。

  首先是税收问题。对于网络卖家来说,网店实名制会否是征税前奏,由此增加网店的运营成本缩减经营优势,是他们最大的担心。此前,北京版的网店实名制曾因“以营利为目的的网店经营者都需取得营业执照”这样的规定饱受诟病。

  有鉴于此,如果要有效推行网店实名制,就必须要进一步明确细则,以化解网店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担心。与此同时,还要注意扬长补短、区别对待,对网络交易尚不发达的地区或是小规模经营户适当地予以扶持,譬如通过减税或者分级制备案,来避免网店运营成本的大幅增加。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网店实名制不能替代行政监管,更不能代替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在现实的市场环境中,我们最缺的常常不是规则条例,而是执行和落实。消费者“维权难”的现象之所以屡屡出现,很大程度上也是出自某些监管部门的不作为,而并不是因为相应法律法规的缺位。

  就网络交易而言,如果“网店实名制”仍然审查马虎、监管松懈,恐怕也很难使网络欺诈得到根本的遏制。所以说,最重要的还不是网店实不实名,而是在于相应的维权机制是否完善,监管责任能否真正落实,以及如何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而从更深的层面上讲,加强网络监管,依然属于亡羊补牢范畴:而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才是真正的釜底抽薪之道。如果解决不好这些问题,网店实名制恐怕只会沦为另一件“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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