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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明星代言广告 必须先用过

来源:凤凰娱乐  发布日期: 2014年8月26日 09:15 

  “用过了才说好”不再是句轻松的广告语,而将成为法律的规定。明星代言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一直广受社会关注。昨天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今后明星代言,必须要自己先使用,如果对从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证明,将被工商部门没收“代言费”。

  8月25日,广告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这意味着,明星接代言,产品得先用。

  消费者状告姚明代言某鱼油软胶囊名不副实、刘嘉玲代言的SK-Ⅱ被查出禁用物质,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夸大减肥功效……明星代言不仅让产品热卖,一旦出现问题也会让明星处于风口浪尖。明星代言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一直广受社会关注。

  对于规范名人明星代言广告的呼吁,草案中首次引入“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即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应依据事实,查验广告主提供的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

  据广告业内人士称,上述条文将对明星乱接广告,无底线代言起到很强的威慑和约束,因为这意味着今后明星代言相关产品,必须自己先使用过,否则不得代言,违反规定不但涉嫌违法,代言费还有可能被没收甚至受到加倍处罚。

  条文这样阐述:一旦发现广告荐证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证明,将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还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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