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这是在明确向垃圾广告说 “不”,是一种法治的进步。 其进步意义体现在三点,一是法律介入经济社会,维护了公民“免骚扰”的权利;二是挤压了信息泄露的利用空间,保证了公民信息安全;三是维护了市场秩序,倒逼商家诚信经营、合法经营。 再好的法律,也有个落实问题。如何落实,挑战很大,问题很多。试举两例。一是,遇到垃圾广告骚扰了,应该向谁投诉?垃圾广告的困惑在于,明明受气了,却根本不知道从哪里出气。说起来部门很多,可真要投诉了却发现诉之无门;即使找到了有关部门,也得不到足够的重视;而且有些垃圾广告,还是运营商发出来的,更是让人欲哭无泪。必须明确受理垃圾广告的责任主体,而有关责任主体也必须 “勿以恶小而不惩”,只要接到投诉举报,就要一查到底,给公众一个交待。 二是,公众屡受骚扰,可不可以发起公益诉讼?如果只是从法律上明确发送垃圾广告违法,接到公众举报了,最多叫停违法行为,那则意味着垃圾广告没有绝迹的可能。发送垃圾广告,对于公众来说是“病毒”,对于发送者来说则是一种“病毒式传播”,有着深深的利益考虑。因此,有必要提高违法成本。当查实垃圾广告后,一方面立即叫停,并且追查与垃圾广告“剪不断理还乱”的信息泄露;另一方面,加大经济处罚力度,酌情启动公益诉讼,对受到骚扰的公众进行精神赔偿。 不能再让公众活在垃圾广告里,立法禁止是个好的开始。虽然未来任重道远,但现在毕竟开了好头。把问题想在前面,把事情做在前面,态度上真正重视,落实上真正到位,“垃圾广告”其实是过街老鼠。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我们广告买卖网的广告新闻频道。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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