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业界广告公关案例互动社交媒体品牌对话数据技术观察   

 

辣评:明星理应为代言虚假广告担责

来源:凤凰资讯  发布日期: 2014年9月1日 09:39 

  最近关于广告法新修订案的讨论在持续升温,相关专家表示,今后明星必须使用过相关产品或接受过相关服务后,才能进行广告代言。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随着名人虚假广告事件频发,加强名人代言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中消协的一项调查显示,近八成网民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连带责任。此次广告法修订草案,无疑是将这种呼声转化为了行动。有观点认为,名人并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要求其保证广告内容真实过于苛刻。实际上,名人在广告中扮演的角色无外乎三种:表演者、荐证者与发布者,无论以何种角色参与其中,名人在虚假广告中都难辞其咎。

  作为表演者,名人根据广告主的需要,通过自身表演参与广告的制作和发布。与一般群众演员不同,名人在广告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一方面是因为“名人效应”本身具有不可替代性,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名人代言的报酬在广告中占有很大比例,相同质量的商品,往往因名人参与其中而格外抢手。根据收益与责任对等的法律公平性原则,取得不菲收益的名人理应为其代言承担责任。

  所谓荐证者,是指证言式广告,大抵类似于“相信我,没错的”之类广告用语。作为一种特殊的广告形式,证言式广告中的名人多是以消费者身份出现,他们通过自身消费感受为商品或服务作证。在各类广告中,以此类广告对消费者影响最大,正因为如此,各国法律对此都有严格要求,凡是证言性质的广告,必须有真人真事为证,无论是名人还是普通人,都必须是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使用者,否则按虚假广告处理。追究此类广告中的名人责任,当无任何异议,这也正是社会舆论的焦点所在。

  至于发布者,无外乎“我选择,我喜欢”之类消费宣言,名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与普通意义上的广告媒体别无二致,都是旨在发布信息、引导消费。现实生活中,广告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利益,因此,任何媒体对其所发布的广告,都有不容推卸的审查义务,即使是以“自媒体”形式出现的明星代言,同样概莫能外。

  如果以名人参与广告的形式来看,名人要么直接与广告主签订合同,要么先与广告公司签订合同,由其来选择代言。无论是哪种形式,名人代言广告本质上都是一种履行合同的职务行为,理应为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际上,比名人为虚假广告担责更值得关注的是,如何以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这样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通过法律问责应该使名人知道,代言广告不仅是一项高收益的商业行为,更是一项高风险的法律行为,从而引导他们更加珍惜自己的羽毛。对于消费者来说,从广告制作和发布的源头加强监管,无疑将有助于营造更加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我们广告网的广告新闻频道。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上一篇信息 下一篇信息
信息分类查询:  业界广告公关案例互动社交媒体品牌对话数据技术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