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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广告法修订草案审议现场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日期: 2014年9月2日 10:16 

  时隔近20年首次修订,提交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涉及多个社会关注热点: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作出更严格的限制,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进一步规范,增加专条对垃圾邮件和短信等予以禁止,明确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每处重要修改几乎都成为分组审议讨论的焦点。

  烟草广告应“全面禁止”还是“广泛禁止”?

  讨论会上,在听取起草人员的回答后,严以新委员表示,支持“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任茂东委员建议,不仅仅要禁止烟草本身的广告,还要明确规定不得宣传烟草企业的名称和商标。

  “电视广告‘鹤舞白沙,我心飞翔’,还有更早的只宣传‘万宝路’、‘健’牌这些词语,广告的画面都很美,都没有出现‘烟’的字样,没有宣传烟草本身,但谁都知道它们是烟草的商标,知道它们在宣传什么,要干什么,这种宣传烟草企业名称和商标的行为也同样要禁止,而且要在法律中明确禁止。”任茂东委员说,不仅要禁止烟草做广告的行为,而且要禁止其促销、赞助等行为,从根本上杜绝烟草企业向公众宣传其商标和名称的行为,不要给烟草企业做广告留“后门”。

  如何禁止搜索引擎排名成虚假广告推手?

  “这次提交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医药、烟酒、房地产这些领域的广告活动规则进行了细化,强化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大了对虚假广告、垃圾广告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力度,无论是条文还是内容都比原来有了质的进步,有比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但是,修订草案虽然有一些条文涉及互联网广告的规范和监管,但不够具体。”白志健委员说。

  他说,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等媒介相比,互联网广告具有门槛低、传播快、受众广等特点;据统计,2013年中国互联网广告市场规模超过了1000亿元,未来几年甚至可能超过电视广告的收入;但是修订草案对网络广告的监管还显得比较薄弱,建议将互联网公司作为广告发布的主体进一步加以明确和规范,提高互联网企业发布广告的门槛,明确互联网广告违法的监督主体。

  对于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成为虚假广告推手的现象,董中原委员建议,增加专条或专款规定:互联网接入服务和搜索服务的提供者,明知其接入对象的广告和作为搜索结果的广告违法,而为其提供服务,致广告受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媒体是否也应为广告真实性负责?

  在谈到谁应当为广告的真实性负责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不少建议。

  “目前关于法律责任主体的规定还不够到位,所以就让厂家和经营单位打了擦边球”,全国人大代表王丽影认为,“有些小地方的电视台让人睁开眼就能看见保健药的产品广告,单纯罚款等力度不够,应该把这个责任追究到原有的生产厂家,或者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对广告法更好地执行起到一定的作用。”

  “除了广告主之外,参与广告活动的其他主体也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宜只强调广告主的责任,而且法律责任部分也有对其他主体对于广告真实性负责的相关规定。”闫小培委员建议,将草案提出的“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修改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荐证者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李景田委员则建议,建立对虚假广告等违反广告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消费者举报。更多相关资讯,请大家继续关注我们广告买卖网的广告监管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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