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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将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来源:宁波晚报  发布日期: 2014年9月4日 11:04 

  来自宁波市城管局的消息称,宁波市政府已经批准通过了《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该办法。

  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装置、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办法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权益的;(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六)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七)损害城市容貌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的情形。

  办法还规定,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载体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行政区域内的载体使用权,应当按照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和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配置。

  此外办法还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保证一定的时间或者版面用于公益宣传。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或有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予以更换或修复。

  关于户外广告的安全问题,办法也给出了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承担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并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遭遇暴雨、暴雪、台风等异常恶劣天气,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针对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问题,办法也有专门规定,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另外,办法第36条规定还加大了处罚力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将被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随着《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宁波市的户外广告市场秩序将得到进一步的增强。更多户外广告价格请继续关注媒体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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