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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快播倒台的深层原因

来源:艾瑞网  发布日期: 2014年9月30日 10:31 

  管理团队被抓、投资人疑退出、2.6亿高额罚单、lCP证被吊销、员工转投他处……一瞬间,曾经号称“拥有过4亿用户,市场占有率第一”的快播公司,就这样轰然倒塌了。

  网民从使用便利角度,可能会有微词或不理解,但从法律角度看,如果不转型,快播的倒掉是必然的,不是今天就在明天。

  为什么我会这么说?首先,从技术原理上看,快播以P2P技术提升下载速率就有法律风险。简单点说,P2P技术是让每个下载者也成为“种子”可供别人下载。俗称的“种子”,对应的专业术语是“存储并上传”,如果下载的对象或内容是合法的或超过版权保护期的公共作品,那么这种技术就能让下载者体验到超快的速度或流畅的播放。

  但如果下载或上传的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则会是版权人的“灾难”。而这也必然给平台带来了运营风险,但还至于致自己命丧在此。

  根据《刑法》第217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最高刑罚不会超过七年有期徒刑。

  其次,从营销角度看,“擦边球式”营销会有异想不到的效果,也可能有出人预料的结局。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快播在发展过程中,应该是坐了把“过山车”,从曾经“尖叫的爽过”到现在“猝然的死了”。

  不知何时起,“下毛片,用快播”开始在网民间不胫而走。现在尚不能确定是快播自己过度擦边球式营销的恶果,还真是网民间的口碑传播的结果。

  但不幸的是,这相当于把快播架在“烤炉”,一头接受万众瞩目的“膜拜”,另一头也成为监管“众矢之的”的一个。与此同时,潜在的风险也就在暗处持续不断地累积起来。

  其三,从运营角度看,过度追求用户体验可能让快播选择“大尺度”运营策略。诚如前述,快播所采取的P2P技术,能给下载用户带来超快的体验,但是,从根源上,需要有一个“种子”用户源源不断的提供优质的内容。

  如果快播自己在其中主动扮演了“种子”,那么,快播就从“平台”走向了“上传者”、“传播者”甚至是“牟利者”,而这种转换,就有可能会让快播 “滑向深渊”。

  事实上,为了注册用户、活跃用户率及营收等以及“用户体验”考虑,快播似乎真走上了“歪道”。据公关机关披露的信息显示,快播自建的“小二广场”网站,直接在其中存储了近300部淫秽视频,用户付费获得更高权限后,就能在该网站的“VIP通道”中观看到这些淫秽视频。

  根据《刑法》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则有担三档刑罚可能:“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需要关注的是,该罪最高刑罚可达到无期徒刑。换言之,对快播来说,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侵权知识产权罪根本不可同日而语。

  其四,从自保角度看,快播及创始人之前并非全无“全身而退”的机会。2013年12月27日,国家版权局就快播侵犯乐视网信息网络传播权一事作出行政处罚,同时作出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快播及时删除涉嫌侵犯“乐视”、“优酷”、“腾讯”等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侵权作品和链接,并于今年2月15日前完成整改。腾讯今年的1月2日、1月26日、2月17日三次通过公函的形式向快播发出停止侵权的诉求。

  针对版权作品的权益侵权行为,快播依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可获得多种“避风”免责,包括“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内容且“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以及免费“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

  换句话说,快播在盗版侵权存在的问题,既不致命也非无挽回。但是,快播显然在“歪道”上并未及时“刹车”。据公关机关披露的信息,专案组调查了120名快播公司员工,有30余名员工证实公司明知服务器存储有大量淫秽视频。

  这意味着,快播明知违法但依然自行上传淫秽物品并提供付费观看或下载。则这也成为压倒快播的“最后一根稻草”。

  令人颇为费解的是,案发后,快播创始人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没有选择留下来主动配合有关进行案件侦破,而选择了“出走境外”。

  要知道根据《刑法》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目前来看,不只出于何种考虑,快播创始人似乎放弃了这个机会。事已至此,现在最关键的问题已变成:在1.8亿与淫秽视频和侵权盗版相关的销售额中,淫秽视频的占比到底有多大?而这将决定快播公司创始人的最终命运。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大家继续关注我们广告网的网络广告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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