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邮购的产品与杂志广告上所描述产品不一致,原告王林与被告杂志社的官司一打就是4年。近日,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杂志社愿赔偿王林各项损失共8500元,王林也表示对调解结果满意,实现案结事了。 2005年初,王林依据一杂志上的广告,购买了30个某研究院生产的能接收68套数字化室内电视接收机,并按指定账号向该研究院财务处汇款7000余元。同年6月,王林收到产品后认为该产品无法接收相应频道节目,遂以杂志刊登的广告内容虚假为由,在2006年初将杂志社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林按被告所作出的广告自愿购买了能接收68套数字化室内电视接收机,并将货款汇入指定账号,且王林也收到了该产品。若原告收到产品后,发现产品有瑕疵,应按该产品广告承诺的“如因产品质量或收视效果不满意1个月内包退包换”及时处理。本案中,原告收到产品后,并未在1个月内提出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收视效果不满意,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林不服上诉至乌市中院。乌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林仍不服该判决,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自治区高院随后指定乌市中院再审本案。 乌市中院审监庭的法官接手此案后,立即展开了认真细致的审查。法官发现,经过几年的诉讼,王林的情绪变得很不稳定,若一味对此案进行判决,必将引起王林更大的不满,继而激化矛盾。于是,法官耐心劝说杂志社:“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发布者应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和详细地址,可由于你们无法提供上述信息,使买家无法找到广告主进行索赔,你们是不是应该适当赔偿?”听了法官这番入情入理的话,被告当庭表示愿意赔偿王林各项经济损失8500元,原告也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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