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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荣誉称号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广告法》?

来源:中国工商报  发布日期: 2014年11月24日 15:09 

  对于企业来说,网络既是一个新的交流平台,也是一个新的宣传平台。而这也为工商执法人员带来了新的问题:如何在专项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加强网络广告监管。

  近日,江苏省兴化工商局查处了一起网络虚假宣传行为。该市某不锈钢公司委托网络公司设计制作了一个企业网站,网页上有“资信等级三A级”“泰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两张照片,而事实上该公司并未取得这两项荣誉称号。

  针对此案的处理,执法人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锈钢公司利用网络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和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之规定,应定性为虚假广告。可以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锈钢公司并没有对商品或者服务作直接的虚假宣传,而是对获得的荣誉进行了虚假宣传,所以不能依据《广告法》之规定进行处罚,而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定性并处罚。不锈钢公司在企业网站上发布的上述信息,对企业信誉进行虚假宣传,直接影响消费者判断其商品质量,足以引人误解,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应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办案人员在与机关内部法制科、执法大队等多方沟通后,经过综合分析,认为第二种意见在操作性上较为稳妥可行,理由如下:

  该不锈钢公司虽然没有直接宣传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但夸大其词的“荣誉称号”显然可归属为生产者及其经营状况,应当视作是对“商品的生产者”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网站发布企业简介之类内容是否属于广告范畴可能争议较大,但当事人对自己企业(即生产者)及其经营状况进行了虚假宣传,却是不争的事实。把不锈钢公司支付给网络公司的网站建设制作费用看作“广告费用”也是不正确的。因为企业设立网站不仅仅是为了发布广告,有时候还包括电子交易、电子结算、存储企业或职工个人的信息等。

  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正当地对企业商业信誉、经营状况、形象进行各种宣传,是企业营销策略之一。但是如果夸大其词、虚构事实进行宣传,则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法则,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综上所述,对与企业围绕基本信息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多广告法请继续关注广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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