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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二审

来源:珠海特区报  发布日期: 2014年12月31日 11:04 

  近段时间,珠海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记者了解,相较于此前的草案,草案修改稿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对一些重点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进一步规范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严控独立大型户外广告

  草案规定,禁止在房地产项目用地红线内设置大型立柱广告设施。有调研意见认为,这一规定不能有效制止非房地产项目随意设置大型立柱广告的问题。而且大型立柱广告只属于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一个种类,应将大型立柱广告设施纳入独立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范畴,对独立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予严格控制。

  据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借鉴广州、杭州、长沙经验的基础上,将相关规定修改为:主城区严格控制独立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非公共场地设置独立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道路垂直方向禁装电子牌

  电子显示装置形式的广告不仅存在光污染问题,部分特殊位置还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草案中规定电子显示装置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在晚间10时至次日早晨7时禁止开启。但有调研意见提出,珠海市部分路段设置了与来车方向视角垂直的大型电子显示广告屏,对行车安全造成较大隐患,市民投诉也较多。

  针对这一问题,草案修改稿借鉴了广州经验,在第十五条补充规定:“以电子显示装置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

  加强大型户外广告监管

  有调研意见认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容易存在安全隐患,条例应当明确其安全监管制度。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中关于建筑物安全的监管机制,增加一条规定:“大型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设置许可机关提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施工监理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查报告。”

  不再征收空间资源利用费

  珠海市现行条例规定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缴纳空间资源利用费,草案沿用了这一规定。有调研意见提出,珠海市现行条例制定于2005年,对利用自有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行为征收一定比例的空间资源利用费,用于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是当时很多城市相关立法和管理的通行做法。

  然而,2007年实行的《物权法》明确了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收取空间资源利用费的法理依据不足,且各地也陆续修改了原有规定,不再征收这笔费用。建议条例的相关规定与上位法一致。草案修改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删去了草案中关于收取该费用的相关规定。

  增加公益广告相关规定

  目前,珠海市公益广告设施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有调研意见认为应当补充相关规定。为此,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在对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的基础上,要求规划内容要包含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与公益广告设施的比例。

  同时,草案修改稿在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分别增加了有关公益广告的规定。即鼓励商业广告设施设置人发布公益广告。商业广告设施设置通过验收后,连续十五日未发布商业广告的,应当按照设置许可机关的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直至发布商业广告为止。

  到目前为止,关于《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审议并未有更新消息传出。更多广告法律请继续关注媒体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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