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7岁的苏文江网上购买招商银行信用卡信息,并开通电话支付功能在网上消费。北京市海淀区法院7日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苏文江有期徒刑1年8个月,罚金人民币4万元,并责令被告人苏文江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 据法院介绍,2009年3月初,被告人苏文江在福建省石狮市通过互联网购买到被害人杨先生的招商银行卡(开户行为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大运村支行)信息资料。之后,苏文江利用上述资料,开通上述信用卡的电话支付功能,并以杨先生的名义冒用该卡,通过网络进行消费,造成被害人杨先生损失人民币1400余元。2009年4月28日,苏文江在福建省泉州市被抓获,赃款未能起获。 审理法官则认为,在本案中,由于涉案金额尚不足人民币5000元,故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对苏文江定罪处罚,不构成牵连犯。收买他人信息卡信息资料虽可视为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预备行为,但我国刑事立法已将该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而且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苏文江已借助于其所收买的信用卡信息资料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了交易,完全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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