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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广告”

来源:北京晚报  发布日期: 2015年3月19日 10:04 

  近段时间,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发布并实施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该办法中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广告”;经营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将受到处罚。

  《处罚办法》指出,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在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仍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都将受到处罚。

  据工商总局介绍,这里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经营者必须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屏蔽此推广内容此外,《处罚办法》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的情形进行了细化,经营者有下列2种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是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二是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针对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遭遇实施瓶颈的问题,《处罚办法》规定了经营者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该《处罚办法》的正式出台,将对广告市场中的广告发布行为形成进一步的规范。更多广告法请继续关注媒体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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