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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日报一主任贪污广告费 庭审坚称是“承包”

来源:北京晨报  发布日期: 2015年4月8日 09:38 

  原消费日报社专题部主任兼总编室主任顾某因贪污42万余元软文广告费一审获刑十年。之后他提出上诉。4月7日上午,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上诉案。庭审中,顾某一再认为,他与报社属于承包关系,故收取的费用有权自行支配。

  专题部主任贪污42.5万

  39岁的顾某2012年担任消费日报社专题部主任,2013年起兼任总编室主任。据指控,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顾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负责编稿、审稿、用稿及收取行业定向费的职务便利,将隋某交给报社的行业定向费私自截留据为己有,金额共计42.5万元。

  庭审中,顾某辩解说,他与报社之间是承包关系,隋某给他的钱有一部分是其帮助改稿的稿费,剩余的也是其经营收入。顾某的辩护律师指出,消费日报设立专题部进行经营是一种违法违规的行为,顾某与报社之间实质上形成内部经济承包关系,其以个人账户收取版面费是沿袭这一领域的行规,其完成上交报社指标任务后,超出部分自己有权使用,不能认定为犯罪。

  一审被判十年后上诉

  据悉,顾某曾向警方供述,专题部每年需上交单位30万元,该指标通过硬广告收入、理事会赞助和行业定向宣传费(即软文广告收入)来完成。按报社规定,这些收入都应直接打到报社账户上,只要完成任务,报社会根据超过部分28%的比例给他提成。顾某承认,隋某的钱是给报社的版面合作费,但他私自截留了。

  消费日报社社长吴某的证言显示,新闻的软文广告是一项打“擦边球”的行为,报社的软广告具体负责人和报社之间非承包关系。

  一审认为,根据证人证言和顾某的供述,顾某负有完成报社分派的经营任务的义务,消费日报社会为其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并支付工资,而专题部的所有收入则应由报社统一管理并重新分配,这些情况均不符合“承包”关系中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典型特征。隋某向顾某转款也非支付稿费。

  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责令其退赔报社42.5万元,后顾某提出上诉。

  坚称与报社是承包关系

  4月7日,顾某还坚持认为,涉案金额不是报社收入,是由每个部门承包人支配用来发奖金等,这是历来的惯例,报社也同意他收取。

  顾某说,报社2000年后一直进行企业化经营,但由于经营软文广告是非法行为,报社于2007年后就不与他们签合作协议,不过仍按照2004年签的版面承包合同来进行。如果完不成任务不仅撤职,还需要把钱补上,哪怕拿私人的钱。虽然报社没有专门规定,但领导传达过这个精神。

  4月7日,曾经担任经营办主任、已退休的同事方某出庭作证。他说,2011年报社经营遇到困难,于是找到顾某希望其承包专版并谈定条件。他称,对于收取的软文费用,如果超过承包人需要上交的数额,则由其支配,如支付雇员的奖金和差旅费等。

  公诉人认为,顾某与报社之间的承包关系没有证据支持。隋某按照顾某的要求将钱款汇入其个人账户,顾某并未上交,却将其中的20余万元用于购买基金、给父母看病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庭审最后,顾某表示,虽然采编部门从事经营活动是违法行为,但因为报社经营压力很大,所以让他们承包经营,他也不得不去这样做,至今不明白怎么就犯罪了,涉案金额中有需要上交给报社的钱,还有其个人提成,应当扣除。希望法院对他从轻处罚。法院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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