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在本部广告法中明确提出规定,禁止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未成年人过早接触商业广告,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10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广告,走上童星的道路,未必是自己的意愿,他们可能只想像普通小孩一样,平平凡凡地过着自己的生活,而不是过早地暴露在世人的眼中。 未成年人正处于学习成长的关键阶段,他们重心应该是学习基础知识,学会做人做事,培养道德情操。未成年人如果过早走“小童星”的道路,四处拍接广告,学习难免会受影响,虽然短期内能够收获金钱,但是没有了发展后劲,等于是用未来换现在。 未成年人往往不清楚商品的好坏,他们所代言的商品可信度并不高,如果出了问题,也无法承担任何责任。禁止10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广告,其实是对未成年人负责,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对商家负责。 当前,一些儿童用品和婴儿用品较喜欢用未成年人代言,对此,企业不妨用卡通人物代替未成年人,效果也可能会更好。 除了对未成年人的广告代言之外,本部广告法对于广告代言也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范。更多广告法请继续关注媒体资源网。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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