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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吹嘘疗效 “神药”入刑势在必行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 2015年5月18日 09:46 

  日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对全国30家发布严重违法广告产品企业进行行政告诫,涉及10个药品、13个医疗器械和10个保健食品的33个产品违法广告被责令停止。

  而通过记者的梳理发现,一些违法药品广告虽然表现形式各异,但无非是利用各种手段,吹嘘疗效,骗取消费者的信任,将自己包装为神药、神贴。

  “神药”广告之所以屡禁不止,泛滥蔓延,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在笔者看来,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不力,特别是处罚力度较轻,产生不了震慑力。

  在我国,虚假广告罪入刑已多年。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规定,单位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相关条款处罚。然而在现实中,因发布虚假广告而受到刑事追究的实例并不多见。

  客观地讲,刑法对虚假广告网开一面,原因是多方面的。刑法规定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虚假广告罪。但什么情况下才属于“情节严重”,缺乏严格的划分标准和可操作的细则,于是大量虚假广告得以蒙混过关。更为重要的是,虚假广告这一法律术语本身也存在模糊之处,广告的夸张与虚假之间如何区分、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究竟是什么,都没有具体的规定予以明确,因而虚假广告罪也就不容易进入司法实践。

  再者,与虚假广告猖獗相对应的,是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较弱。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与其巨大收益完全不成比例。广告主即使因虚假广告受到了查处,往往缴纳一点罚款之后仍可继续忽悠,反正总有不明真相的消费者为罚款埋单。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则一般只会受到公开点名等无关痛痒的处罚,这更是让相关责任人直接放弃了把关。

  令人欣慰的是,不久前通过的广告法修订案,不仅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准则作了完善,明确了虚假医药广告的范畴,还加大了对违规发布广告的处罚力度。眼下,食药监总局已将违法情由梳理陈列,执法部门恐怕就不能视而不见。一方面,需互通“黑榜”信息,加大联动执法,让违法药品广告无法“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另一方面,应当顺藤摸瓜,将“神药”广告关进法制的笼子里。与此同时,还必须加大刑法惩处力度,要像酒驾入刑一样依法严惩虚假广告尤其是“神药”广告,形成必要的震慑力,由此还医药广告以本来面目。

  也许随着广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对于医药广告的监管力度也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更多广告监管数据请继续关注媒体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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