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集团官方微博称,邓超已经正式加盟长虹,将出任长虹CHiQ产品经理一职,参与CHiQ产品的设计与研发。同时,也将邀请所有用户都参与其中。 显然,邓超不会真到长虹“朝九晚五”做产品经理。他主要的时间和精力仍将投入演艺事业,与长虹合作的本质仍是“形象代言人”。之所以摇身变为“产品经理”与9月1日实施的、号称“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绝对有关。 首先,新《广告法》首次明确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新《广告法》第38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通俗地讲,长虹电视若出现质量问题,邓超有可能要承担相关责任!但让一个明星给电视机的质量把关,真的靠谱吗?现在邓超以长虹兼职员工、产品经理的角色出席各种活动,树立企业形象、吸引眼球的作用起到了,还回避了相关责任! 其次,新《广告法》对明星代言有诸多限制。比如保健品不得使用明星代言,某瘦身产品只好将范冰冰形象从宣传品及外包装撤下。如今,可以请范大美女做“产品经理”了!再比如规则“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男明星代言妇女用品的财路看似会被断掉。别担心,可以请他做产品经理…… 成龙、李冰冰、汤唯、李玉刚等明星为地产项目代言的情况相当普遍。一套房子动辄百万、千万,如果顾客诉开发商进而获胜,明星要赔的钱恐怕会远远超过收取的代言费。而且明星不是业主,没有代言资格。什么?送成龙一套,可以呀,但人家不一定看得上您的项目!现在好了,用“顾问”、“经理”的头衔就可以解决问题,《广告法》管不着! 邓超不是第一位成为企业“员工”的形象代言人更不是最后一位。早在6月17日,Angelababy(杨颖)就成为 “扫货神器”(洋码头旗下APP)的明星产品经理。 上个月,汪峰发表《我想当个产品经理,于是我要做fiil耳机》一文,据说还投了几百万美元并自任董事长。“给自己带盐”的老板也不在《广告法》管辖范围之内。 “产品经理”之门洞开,新《广告法》对明星代言的种种限制将形同虚设。更多广告观点请继续关注媒体资源网。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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