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明确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以下 简称认定委员会)的工作性质、工作规范和认定程序,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认定委员会以公正、公平、保密、独立为宗旨,采 取投票表决的方法,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评选原则,保证不对外泄露企业信息,不擅自披露讨论结果。 第三条 认定委员会是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的权力机构,其职责是研究、制定和贯彻《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审查确定量化评分的原则和办法,审查专家组对企业的评分意见,认定企业的资质等级。 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资质认定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可根据资质认定工作的需要,聘请行业内有关人员组成专家组,研究资质等级认定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 中国广告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分别成立认定委员会,负责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成员包括: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广告主、媒体、广告企业、高校等相关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委员会中应有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广告协会人员参加)。专家组成员包括:广告公司负责人和大专院校的专家教授。认定委员会及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认定委员会主任由中国广告协会分管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的领导担任,主持召开专家组和认定委员会的会议。 第五条 企业注册地的广告协会审查企业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检查企业有无《认定办法》中第十六条所列举的行为,在《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中填写检查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 第六条 申请中国一级广告企业资质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认定委员会,对企业注册地广告协会报来的材料再次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在《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中填写意见后,报中国广告协会。 第七条 中国广告协会接到注册地广告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后,认定办公室首先对企业准入资格、材料完整性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其次会同专家组按照《认定办法》和《量化评分细则》对企业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收集研究各种问题,提供给认定委员会参考。 认定委员会根据《认定办法》和《量化评分细则》及专家组提供的情况,对每一个申请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评判与认定。认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在经过充分讨论后,即可付诸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为通过。对有争议的个案,有一位委员提出,两位委员附议,可付诸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 申请中国二级广告企业和中国三级广告企业资质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认定委员会根据《认定办法》和《量化评分细则》进行认定,将认定后的中国二级广告企业和中国三级广告企业的《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报中国广告协会。 第九条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广告企业或尚未开展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广告企业,可直接向中国广告协会申请资质等级,由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认定。 第十条 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将对申请资质等级的企业保留考察权,对企业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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