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广告产业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加快培育大型专业企业,提高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广告制作发布技术水平和经营水平,加强广告行业自律,规范经营秩序,开展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工作。 根据工商广字〔2008〕85号《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工商广字〔2009〕53号《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和促进广告协会拓展职能增强服务能力完善行业管理的意见》,以及中广协〔2010〕29号《关于推进中国广告协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国广告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广告企业,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从事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的企业申请企业资质等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广告协会负责全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的管理工作,各地广告协会配合实施。中国广告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分别成立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负责认定工作。 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成员包括: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广告主、媒体、企业、高校等相关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中应有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广告协会的人员参加。 第二章 企业资质分类 第四条 根据中国广告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引导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对申请资质等级的企业按实际经营内容与核心竞争力的情况分为三类。 一、综合服务类:指以品牌服务为核心,为广告主提供广告传播全过程、全方位服务的企业。服务内容包括市场调查、品牌传播策略、创意策划、设计制作、公关活动、媒体策划与媒体广告资源购买、广告效果研究等。 二、媒体服务类:指为媒体提供代理、销售、品牌运营以及为广告主提供媒体策划、媒体广告资源购买等专项服务的企业。 三、设计制作类:指以广告设计、制作为主要业务内容的专项服务型企业。服务内容包括影视广告、平面广告、互动(网络)广告、霓虹灯广告等创意设计制作;企业与品牌形象识别系统设计等。 第三章 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五条 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三级:中国一级广告企业;中国二级广告企业;中国三级广告企业。其标准详见附件1《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六条 在《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各类各级第1—4条标准,为企业申请资质等级的准入条件。 第四章 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与认定 第七条 企业可向注册所在地的广告协会(注册地没有广告协会的,可直接向上一级广告协会)申请资质等级,各地广告协会提出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尚未开展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直接向中国广告协会申请资质等级。 第八条 申请中国一级广告企业资质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负责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报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审查认定。申请中国二级广告企业和中国三级广告企业资质的企业,由中国广告协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审查认定,报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核准。 第九条 企业申请资质等级,按照《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填写说明”要求填写,组织申请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开本21cm×29cm)与电子版一同报送。 第十条 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申请中国一级广告企业资质的企业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初审后,报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31日。 申请中国二级广告企业和中国三级广告企业资质的企业核准材料(即《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认定后,报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截止时间为每年9月31日。 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结束时间为每年12月20日。 第十一条 各级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真执行认定委员会“工作规程”,严格按照“量化评分细则”,根据企业申请的类别与等级,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资质等级评判。 第五章 企业资质等级有效期 第十二条 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再次申请企业资质等级的企业,简化申请材料(不再提供公司章程、广告专业设备设施明细表、自主产权经营场所产权证复印件、公司管理层以下人员的毕业证、职称证、岗位培训证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中的“填写说明”。 第十四条 获得中国二级广告企业和中国三级广告企业资质的企业,在资质等级有效期内,可根据企业发展状况,按程序申请上一级资质等级。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中国广告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建立考核与检查机制,对申请企业资质等级的企业实施考核,对获得企业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申请企业资质等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认定: 一、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被严厉处罚过的; 二、违反广告行业自律条款,在行业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四、企业财务信誉欠佳的。 第十七条 获得资质等级的企业,中国广告协会颁发统一制作的《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标牌,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各企业注册地广告协会对本地区获得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获得资质等级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中国广告协会取消其企业资质等级,收回证书和标牌,在业内通报批评或在公众媒体上予以曝光,三年内不得申请企业资质等级。 一、申请资质等级时,隐瞒企业实际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况的; 三、发现仍在使用逾期的企业资质等级的。 第二十条 企业因各种原因撤销、歇业的,应当将《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标牌,交回中国广告协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为适应我国广告行业的发展情况,本办法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方法》和《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工作规程》,及时调整修改本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工作规程”和“量化评分细则”。 第二十三条 附件1《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有关名词解释: 资产净值增加:指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 广告营业收入:指企业全部广告经营收入(与广告业务无关的其它收入除外)减去付给媒介单位广告发布费用后的实际收入(以计税额为准)。 广告审查管理制度:指广告审查的范围为广告创意稿、广告设计定稿及制作后的广告成品、代理或者待发布的广告样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广告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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