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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打击非法集资联姻网络传销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 2010年6月11日 16:08 

     通过网络传销方式发展人员,犯罪团伙主要成员经分工在网上设立网站,销售虚构的韩国利仁集团私募基金。石某某等人先后在四川、湖北、重庆及宁夏发展投资者,共诈骗上千万元资金。其中家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的刘某听信虚假宣传后,不但购买了基金,还先后在大武口、惠农、平罗、银川等地以传销方式发展200余人参加基金传销网络,非法募集资金数百万元,最终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负责人今天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起案件只是宁夏全区近3年来查办的大量非法集资案件中的一起。

  数据显示,仅2007年至2009年,宁夏全区法院共判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0件23人。除2008年至2009年审理的1件6人为集资诈骗犯罪外,其余9件17人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受害人变成犯罪者

  “像刘某这样从受害人变为犯罪人,是非法集资案件的一个新特点。”宁夏高院研究室相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很多非法传销案件,是通过网络等高科技媒介进行的。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建立网站发展下线吸引投资,根据发展下线的人数按比例提取酬劳来层层诈骗和层层控制犯罪组织。主要策化者居于幕后,或者在外地遥控指挥。一些先期投入者本为受害者,但在获利的情况下又去发展更多的人加入,由此构成其他犯罪,而这些被发展加入的人往往是他们的亲朋好友,使得犯罪更具有智能性、隐蔽性、严密的组织性和传导性。

  高息还本诱人上当

  2009年宁夏高院终审的吴松伟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吴松伟、张宁两被告人许诺支付的月息为2%至28%,远远高于银行的同期年利率。如此低风险,高回报,明显有违投资规律,简直就是天上掉馅饼,但依旧有人相信这是一条“旱涝保收”的致富捷径。两人向253家单位及个人许以高利,吸纳资金,但案发后申报债权的只有80人。

  “高息还本是宁夏非法集资者抛出的最诱人的饵料,也是大多数受害者趋之若鹜、受骗上当的重要原因。”宁夏高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说。

  据介绍,非法集资者为支付先加入投资者的高额回报,便不断地发展下线,通过利诱、劝说、亲情、人脉等方式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用后加入者的资金支付先加入者的高额利息。

  时间久人数多数额大

  宁夏高院刑二庭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非法集资作为一种面向社会公众的吸纳资金行为,决定了受害者必须达到一定规模,方能有效维系所需的现金流。因此时间久、人数多、数额巨大,犯罪数额往往数百、数千万甚至上亿元之巨,覆盖面广、受害人损失惨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从已有案例看,参与者不乏政府官员及金融从业人员,更多的当然是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普通大众,甚至包括不少下岗、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

  受骗人数多,受骗数额巨大又决定了其社会影响远远超过一般诈骗案件,对公众财产利益危害较大。如发生在宁夏区内的苏志强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时间跨度从2001年至2007年10月,受害人达200多人;吴松伟一案也是自1999年5月至2007年6月长达8年。这两起案件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了不小的震动。

  有效预防打击需合力

  针对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的现实问题,宁夏高院有关负责人建议,各级党政机关、政法各部门、金融机构要加强管理,扩大宣传,提倡、培育广大公众理性的投资观念,使投资者明断慎行,提高防范、抵御非法集资的认识和能力,使犯罪分子没有犯罪的市场和机会;金融机构应该加强金融创新,拓展、扩大投资融资渠道,特别是拓展、扩大农村和小城镇人口的投资渠道,使群众手中的闲散资金能获取合法的最大利益。

  政法机关要形成合力,加大对于此类犯罪活动从重从快从严的打击力度,坚决保护广大受害群众的利益,同时要及时加强信息沟通,认真分析研究,增强遏制此类犯罪活动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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