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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引擎有4类主体 提供者管理责任更大

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 2010年6月12日 10:32 

    6月11日,北京信息网络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德成做客人民议事厅,谈及如何引导、规范、合理利用“人肉搜索”时指出,引导规范要针对人肉搜索引擎涉及到4类主体——搜索引擎提供者、赏金猎人、跟帖邀功者以及信息数据处理者分别处理。人肉搜索引擎提供者应该通过明确的制度、规则、技术手段管理来实现。

    李德成指出,人肉搜索引擎提供者在责任上类似于BBS论坛提供者,其管理责任更大一些。因为,赏金猎人发起某一搜索的目的是否明确,是否合法,除了赏金猎人自我约束以外,就要通过人肉搜索引擎提供者的管理来实现。所以,人肉搜索引擎的提供者应该有明确的制度、规则、技术手段以及尽职尽责的管理人员,保证赏金猎人行为的合法性与规范性,并在最大的限度内促使能够符合上述几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原则。

    跟帖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首次把被搜索人信息发布到网上的发帖人,他发布的信息是之前在网上搜索不到的,另外一种就是通过网络搜索将之前已经在网上存在的信息收集、整理、归纳并粘贴到该次人肉搜索中的。但无论哪种跟帖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在法律和行政规章上都有要求,最明确的一条就是:“不得侮辱诽谤他人或侵犯他人隐私”。

    跟帖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显而易见。人肉搜索引擎服务的提供者,也要对跟帖人的跟帖行为负责,其管理权利与管理责任在此是统一的,其全面性在这里较充分地体现了出来。但是,要求赏金猎人对跟帖人的行为也要负责,却是没有法律依据,除非赏金猎人发起的行为不明确,不符合合法性要求的事实与跟帖内容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或者赏金猎人自己的跟帖内容出现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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