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发布日期: 2010年6月13日 08:56 |
著名跳水教练于芬和内蒙古的出租司机李强本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俩人,却因为一篇博客文章搅在了一个官司里。昨天,海淀法院认定于芬未经许可使用李强的博文构成侵权,须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800元。据悉,这是国内首起形成判例的博客文章著作权纠纷案。
李强是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的一名出租车司机,他加入了一个体育爱好者的网友圈子,认识了被邀请作为名誉圈主的于芬。去年6月17日,他写了一篇关于竞技体育的文章《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以下简称《西》),发表在自己的博客“西北风的空间”上。此后,于芬曾多次访问他的博客,并对这篇文章进行评论。但在去年8月2日,他发现于芬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名为《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的论文,整段地引用了他的文章,却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事后也根本没有向他说明。
李强认为,于芬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于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7000余元。
开庭时,于芬承认自己的博文中有《西》一文的内容,但提出异议称,李强不能证明他本人就是涉案博客的所有人,也不能证明他就是文章作者。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强通过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可以登录博客“西北风的空间”,而且博客首页显示的也是李强本人照片,可以证明李强就是博主,依法对《西》文享有著作权。于芬的行为侵犯了李强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昨天记者登录于芬的博客,发现被指剽窃的涉案文章已删除,法官表示,由于网络文章随时可以删除,李强在起诉前就已对涉案文章进行了公证,成为此案胜诉的关键。
法官释案
博文亦受著作权保护
此案主审法官闫肃说,博客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形式,注册用户能够自由确定发表内容,但这种自由并非不受限制,注册用户在网络上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承担的法定义务与现实生活中并无区别。李强和于芬因为在各自的博客上发表了博文,因此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和规制,在使用他人作品时,无论是在纸质出版物还是网络博客上进行使用,都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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