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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审理著作权案达1800余件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日期: 2010年6月13日 08:47 

      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点对点)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侵权,应当以有过错且以他人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为前提。这是今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京召开的网络著作权保护论坛上,该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内容。据悉,近十年北京市法

  院审理的网络著作权案件快速增长,2009年的网络著作权案件已占该院全部著作权案件的近50%,达到1800余件。

  据悉,北京法院审理的网络著作权案件的类型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不断发展,前期以在线阅览为主,主要涉及文字和摄影作品;随着网速增加,以提供下载的方式使用文字和音乐作品从而引发纠纷的情况增多。而随着网速的提高,在线播放影视作品成为可能,视频分享网站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数量猛增。

  面对网络对作品新的传播方式、经营模式的不断出现,网络技术发展给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提出的大量新课题,该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列举了四种情形为有过错:即将处于档期或者热播、热映期间的影视作品和音乐作品放置在网站首页或其他主要页面的行为;将他人作品置于BBS首页或其他主要页面,在合理期间内未移除的;将经过专业制作且内容完整的,或者处于热播期间的作品置于显要位置,或者设立专门的排行榜,或者“影视”频道等影视作品分类目录的;对服务对象上传的被诉侵权作品进行选择、整理、分类的。上述规定既加强了对著作权的保护,同时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规范经营行为提供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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