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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报8月自治区级媒体广告监测情况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  发布日期: 2016年10月12日 15:27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日前通报今年8月自治区级媒体广告监测情况。本次监测涉及内蒙古广播电视台7个电视频道、4个广播频率和4家报刊。

  通报显示,本次广告监测共监测各类广告18860条次,涉嫌违法广告1256条次,违法率为6.66%,环比下降5.19%。其中,涉嫌严重违法广告913条次,严重违法率为4.84%,环比上升0.08%。重点监测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以及其他类别广告的严重违法率分别为3.65%、95.70%、5.74%、2.24%、61.70%、0.89%。其中,药品及其他类别广告严重违法率环比分别上升了3.32%、0.14%,医疗器械、医疗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严重违法率环比分别下降了2.47%、4.80%、5.19%、3.68%。美容服务广告未发现严重违法广告。

  在媒体广告分类上,监测数据显示,今年8月,电视媒体广告严重违法率环比上升0.39%,广播媒体广告严重违法率环比下降0.78%,报刊媒体广告严重违法率环比上升2.14%。各类媒体中,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蒙语频道、卫视频道广告严重违法率居电视媒体前两位,分别为33.35%、5.54%;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新闻广播频率发现一条严重违法广告,其他3个广播频率未发现严重违法广告;《北方新报》广告严重违法率以5.08%居报刊媒体首位,其他3份报刊未发现严重违法广告。

  本次广告监测动态分析表明,严重违法广告的表现主要是:化妆品广告含有使用他人名义作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内容;药品、医疗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保健食品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一般违法广告的表现主要是: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等。

  记者注意到,根据本次广告监测情况通报,在涉及严重违法广告发布率方面,电视媒体排在第一位,为6%;随后是报刊和广播,分别为2.73%和0.3%。在各类广告发布中,严重违法率排在前3位的是医疗器械、收藏投资、电子产品广告,分别为95.7%、69.2.3%和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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