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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球庄家将被判“开设赌场罪” 最高刑期达十年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日期: 2010年6月18日 10:15 

    世界杯期间,为打击网络赌球,对庄家将首度以开设赌场罪论处,最高刑期由原来的3年上升至10年。东城法院主审赌球案的刑事审判庭庭长狄启骋表示,今年审理赌球案件有新变化,本届世界杯网络庄家将会首度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今年已抓获涉赌者300余名

    据了解,北京市今年以来共破获此类案件100余起,抓获涉赌人员300余名,刑事拘留160余人。上述案件被指定东城法院进行审理。

    东城法院刑庭庭长狄启骋称,今年审理赌球案件有新变化,本届世界杯网络庄家将会首度以开设赌场罪论处,最高刑期由原来的3年上升至10年。世界杯后的半年时间,是网络赌球案审理的高峰阶段。

    开设赌场罪是我国2006年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新设立的罪名。之前,《刑法》只规定了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从原来的赌博犯罪行为中分立出来,作为一种特别的犯罪行为规定,并将刑罚从原来的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

    接受电话投注也属开设赌场

    开设赌场的行为,除了指现实中实体聚赌的赌场外,建赌博网站,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电话投注等行为也属于开设赌场。今年的世界杯,是这个罪名设立后的首届杯赛,网络庄家们都将以此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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