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主要针对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些合法获取公民信息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如果出于非法目的泄露公民信息,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昨天下午2:40,杭州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案在拱墅区法院开庭。 一个身材矮小的男人低头站在被告席上。他姓崔,1983年生,重庆人,大专学历。 检察官大声宣读公诉词:“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形,刚买了车子,各类车险的电话便随之而来;刚买下房子,房产中介电话便接踵而来……普通市民所遭受的种种骚扰令人不胜其烦,严重情况下甚至会使人缺乏起码的安全感,《刑法修正案(七)》就是在此背景下出台的,那些以买卖个人信息的人终将受到法律追究……” 崔某就是一个职业“个人信息贩子”。 2009年9月16日15时许,住杭州拱墅区的林先生收到一条陌生短信:林××,我社团接到一个复仇订单,有雇主出高价要砍你一手一脚,你住××处,车牌号为××,12小时内无任何诚意回复,我们就正式接受雇主订单,为了你和家人的幸福安康,尽快联系××,电话……。 林先生心惊肉跳,因为对方说的家庭住址和车牌号全是对的! 当天下午,林先生就汇出了3500元,随后报警。 警方很快查到发短信的人,又找到了出售这些信息的崔某。 崔交代,这些个人信息包括车主信息、保险信息、房产信息、股民信息、手机机主信息、房产业主信息等,除了一些是他从网上搜集来的,一些是和网友交换来的,大部分是花钱从深圳一男子(目前在逃)那里买来的。 之后,崔专门建了一个买卖个人信息的网站,一条个人信息,便宜的两分钱,贵的几毛钱,价格高低以买家是否懂行而定,懂的就卖便宜点,不懂就卖贵点。 据查,崔某非法获取的信息量占电脑硬盘30个G,出售信息约80次25万条。 他交代,信息的底价是每1万条400元,崔非法获利共计15万余元。 检察官指控,崔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应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崔统统认罪。 法官当庭宣判,崔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刑一年,罚金5万元。 法警将崔带出法庭,崔红着眼看了看旁听席上的亲戚朋友,扭过头,走了。 本案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以来,杭州首次以该罪名对个人信息贩子判刑。 去年,本报记者何欣曾暗访过一次个人信息交易过程。 本报2009年12月30日、2010年1月7日曾报道—— 2009年12月27日,一个帖子出现在某二手房论坛上:“出售尚品庭院全部资料,欢迎中介公司来买”。后来记者联系到发帖人高先生,以保险经纪人的身份,在城北运河广场见面交易,一番讨价还价,花150元钱,买下尚品庭院和协安景上两个楼盘的几乎全部业主资料,资料包括业主的姓名、几幢几单元几零几、建筑面积、套内面积、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和车位号等。 对方说,这些资料是认识物业的朋友拿到的,他还能拿到其他几个楼盘的业主信息。 后经核实,两份资料详细、全面、真实。 之后,尚品庭院的业主张先生联系快报记者说,因为个人信息外泄,每天被很多来电骚扰,他不堪电话骚扰,报了警。 检察官说法 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第7条规定: 非法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可构成该罪,其中的“非法获取”,是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一般来说,包括以下五种行为: 一是披露,将个人信息告知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或公布于众; 二是使用,将获得的个人信息用于商业活动; 三是盗窃,盗窃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掌握的个人信息电子数据库及留有个人信息的文档; 四是购买,以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他人个人信息内容的人提供该个人信息; 五是胁迫,对知悉他人个人信息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其提供个人信息。 普法看点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主要针对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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